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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监狱执行者绝不能免责,江苏当局应立即释放冯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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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文华

江苏省如皋黑监狱的策划者是有罪的,至少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黑监狱的执行者是否能以执行命令而免责呢?无论从法律或者良知的角度来考察,黑监狱执行者绝不能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不难判断,对于执行黑监狱的决定或者命令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故国家工作人员因执行上级命令而非法拘禁公民时,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即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无缝可钻的!

再看看以良知为依据的国外判例。1992年,因射击柏林墙的翻越者,一名士兵受审判。法官认为,不执行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是你应该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如皋黑监狱的执行者既违背了法律,更违背了良知,将来恐怕在劫难逃!

冯兰美犯了什么罪,如皋当局一再将她投入黑监狱?冯兰美是一位弱女子,仅仅是因为房屋被如城镇政府非法偷拆,而向法院起诉,却遭到当局残酷的报复。2012111,冯兰美起诉如城镇政府的行政诉讼终于立案。仅仅只隔了一天113,当局就将冯兰美投入苏通生态园(黑监狱)。在黑监狱内,政府对她实施虐待,并逼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马跃法官逼她撤诉。一个弱女子在强势面前,只得就范。如皋当局非法拘禁冯兰美47天后,才予以释放。

冯兰美释放后,向如皋工商局举报苏通生态园向他人提供非法拘禁访民的黑监狱场地,系非法经营,并请求查处。如皋工商局拒绝查处,冯兰美向南通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局予以受理。冯兰美又到北京公安部控告如皋黑监狱。318,如皋公安局崔叶和对冯兰美截访,并将她再次关进黑监狱。

冯兰美第一次关进黑监狱是因为行政诉讼已经立案;第二次关进黑监狱是因为行政复议申请获受理。请问,如皋当局:你们剥夺了冯兰美的财产权,还剥夺了她的诉讼权和行政复议权,还丧心病狂地将她关进黑监狱,自作聪明,以为用黑监狱就足以压服弱女子。法治何在?良知何在?

我劝如皋当局立即释放冯兰美。否则,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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