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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柏坚:为何小萍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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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焦柏坚,今年已73岁了,是位合法公民。接受何小萍的委托作为涉案当亊人的代理,为此多次询问和听取了何小萍对案情的详细述叙,又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对全案有了清楚的了解,今依法出庭为她及共同涉案的其他人发表以下辩护辞。

首先我要肯定一点:这是一桩较为典型的黒白不分,是非颠倒的公诉案!为甚么会造成今天这样的荒诞结果?隨后我会做出个人的分析判断,阐述其观点,提供给今天出庭关注此案的各位分辨真伪。现仅从法理和公理上阐述以下几点,供审判长和公诉人认真思考与判别,从而作出正确的选择! 依法公正的判决!我认为应分淸以下要义——

一,罪与非罪,谁之罪?

罪即恶,恶之产生是受私利驱使的。本案给何小萍的罪名定义为“扰乱社会秩序罪”,

而社会是广义的地域概念,必须归于本案发生的具体地点来说明问题。本案所指的社会只是特指的在羊马镇凌翔村二组地域上,羊马镇凌翔村二组是集体土地,祖籍长期聚居的本土村民,他(她)们是土地的不二主人。祖辈多代人依赖着房屋与土地,紧密相连的生产和生活在那里,那就是何小萍们自已的家园。她又咋个会在自己家里,被戴上一个扰乱“社会” 秩序( 实为自已的家园)的罪名,并被公诉至公堂上了呢?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让人笑掉大牙!这样荒诞的罪名,只能是强盗字典里的逻辑。那就是:我的理当是我的,你的只要我看上了也是我的。现在我想问的是,是哪位等待反客为主的“強盗” 看中了凌翔二组的那块地。从卷宗里知,是一家叫《长坤集团》的大单位,看中了我当亊人的家园,动用挖土机装载机开进了凌翔二组土地上,公然大张旗鼓的破土施工。把别人的家当自己的家,隨心所欲地干开了。

当何小萍的家园被不与相干的外人无理非法侵入,公然胡作非为的施工,破坏地表,要从她们的嘴里抢食,难道她还能坐视不管任其所为吗?岂不是辱没了祖宗的养育。她当然要干涉阻挡闯入自己家园的盗贼!任何人也不会做开门揖盗的傻瓜。……. 讲到这里,不禁让人悲从中来,我们这帮吃着这些农民兄弟姊妹,种出的粮食蔬莱苟延活命的人,看到他们捍卫自已的正当权益,反而被拘禁戴枷鎖受折磨,心为之大痛!泪为之涌流!若不能不敢为他们说句公道话,则无颜再见这些社会最底层的乡亲父老!

二,证据的要素与证据力

且看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和证词,都是些甚么?上千页的案卷卷宗里,满目都是问訊笔录,内容都是是非颠倒的问与被廹无奈的答。如果说我国公诉的刑亊嫌疑罪犯都照此办理,公堂上岂不是要充满了佘祥林、赵作海之类的荒诞替罪羊。因为他们都不必下功夫去寻找证据了,只需按图索骥一问一答结论自然出来了。

我要问公诉人,追究何小萍及其他嫌疑犯罪人实实在在的证据在哪里?有说服力的能拿得出来不可驳倒的证据有没有?

本案的証据要素是什么?是施工单位究竟是否依法获得了凌翔二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否依法办理了一系列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获得了必备手续。更关键的是该集团公司屡要施工,它依法申请获取项目建设的《施工许可证》了吗?

在卷宗里,我看到两份省政府的批文。一份是川府土[2008]420号省政府《关于崇州市2008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2008年12月13日发文。一份是川府土[2011]69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崇州市2008年第11批乡鎮建设用地区位的批复》2011年9月17日发文。似乎可以是证明凌翔二组的集体土地,己经被批准征收或征用的合法证据。亊情真像如何?从这两件省政府批复,其中的细节可以看出端倪,值得关注:

其一,川府土[2008]420号和川府土[2011]696号,用分拆审批的方式,对凌翔二组及其周边的农用地实施征收。其间,政府还用偷梁換柱欺上瞒下的手段,如不履行告知程序,不公示不告示,而以买通少数所谓村民代表和以租代征等违法手段,企图取代法定程序。

其二,川府土[2008]420号的批文,早已是一份失效文件。国发[2004]28号文第14条的明确规定: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情形为“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

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显然2008-12-13发文的川府土420号属失效批文,早已于2010年12月13日自动失效。

对照早在2004年的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04]28号文件对征地的规定是非就一目了然了。

一、禁止规避批准权限分拆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分拆审批。

十、征地前告知程序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十二、被征地农民可拒绝征地

征地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因此,在征地补偿不落实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尽可以拒绝强行征地。

十四、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情形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单在征地这一环节上,官商勾结就玩尽了花样。当然更谈不上与“征收征用” 紧密相关的公告、安置、补偿、社保等等,一系列必须的安抚民生的法定程序要跟上。

何况即便如此,“征收征用” 手续完善后,往下都还有若干建设项目依法报批的手续要完备完善,至具体的符合“凌翔二组地块” 上项目的施工执照获得之后,该《长坤集团》才可以说能合法的进入到凌翔二组的土地上去施工。我想,以上这些合法的,有用的,有力的,有利的证据《长坤集团》绝非疏忽未办!等不及办!从案卷提供的证据,惊人的看到了典型的官商勾结,崇州市政府与《长坤集团》的合作协议,蘖生出《中锦投资有限公司》和 《贝德投资有限公司》两个代表他们利益的子公司,岀面去切蛋糕,实则代表着背后的主子,崇州市政府和《长坤集团》。躲在背后勾结的利益集团首脑,真是费尽了心机。

所以,《中锦》和 《贝德》他们是挾天子以令诸侯,自恃有某些公权大人物拍了胸,先斩后奏,办砸了也有人顶着。只有这样才能说明本案为啥会发生的实质原因,岂有它哉。而我们的公诉人也绝非不懂!对这些证据要素不去思索真伪及效力,不做调查,而对一大堆毫无说服力的问訊废纸感兴趣,热衷于在口供那上面做文章。公诉人也是因有人对本案有关照,权势罩着不由自已,才至如此。

三,为甚公诉人会站错立场,坐歪屁股呢?我不想回避眼前的现实,否则无非认清摆在大家面前的这案冤案!为甚么会发生?如此明显的是非黑白不能分淸,只能说公诉人是甘愿与历史典故中的那位“指鹿为马” 的丑臣赵高为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今天在崇州市,司法尚不能独立! 公诉人是受命而为,相信并没有听从自己的心声,而是委屈着自已在办案。如果我的判别有误..

亊实不是这样,我希望法官提供双方足够的辩论机会,把本案从法理上让控辩双方充分施展能耐,当庭辩个一清二白,以谢天下!

四,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我想,我们在座(稍有学识)的各位,无不是受教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过来人。历史和辩证唯物主义告诫我们,真理是有客观标准的,判別一件亊物的真理标准只有一个,即一元论而非多元论。凡亊要尊重亊实,科学和客观的分析其历史缘由,前因后果,时间地点,内在联系等,实亊求是的从各个角度辩证的看待和剖析问题,才能从实质上把握住真像和真理。那末,羊马镇凌翔村的这桩案子的发生缘由,前因后果,时间地点,内在联系,冲突(涉亊)双方各自在亊件中扮演了甚么角色呢?通过上述剥去那些光鲜外皮的公诉证据,大家应当看清本案的实质了吧。

这就是一起是非黒白颠倒的大冤案!必须立即糾正,当庭放人!

本应尽到管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的公职机关,在这起是非界限如此分明的亊件中,又扮演了甚么角色呢?我们不必再深究,希望迷途知返,从此改邪归正,亡羊尚可补牢。

公民代理焦柏堅2013年3月12日于崇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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