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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公安毒打反被诬妨害公务,成菊英申诉冤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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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黄天怒报道)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南阳村妇女成菊英,12年前因村里将河里挖出来的淤泥堆在她家门口堵死出路而上访,在北京被连打24个巴掌后又被连吓带骗地押回。因她要求村干部签协议兑现在北京许下的承诺,先被村干部报假案诬其妨碍施工,继而又被警方诬陷“妨害公务”关进看守所。当局为了不让成菊英上访,胁迫许多不在场的人作“证人”,把现场的一个小榔头说成大榔头,并说成菊英抄这个大榔头打警察,还把成菊英受劫持时的一些挣扎动作都说成是“妨害公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一年徒刑,缓刑两年。因无钱请律师,成菊英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她向嘉兴市中级法院申诉,但申诉被驳回。成菊英的遭遇引起安吉上访维权人士沈志华的同情,并联系媒体披露了成菊英的遭遇。,嘉兴市秀洲区当局十分恐慌,以为是成菊英在宁波工作的儿子陈兴雷上的网,于是在35,派秀洲区政法委孙超、镇信访办主任徐旭芳和新塍镇派出所副所长严炳炎及一名协警到宁波找到陈兴雷,威胁他说上网关系到政治,“问题大了”。311,秀洲区政法委书记吴晓强找到陈兴雷,陈兴雷说他没有发过文章,吴晓强威胁他说,有没有发过文章不是你说没有就没有,政府说你有就有,政府有证据,白纸黑字你自己签的字。因陈兴雷确实不知情,更没有“签字”之说,他要求吴晓强拿出据。吴晓强当然拿不出证据,但仍强词夺理,威胁他不要写文章。4月初,成菊英去北京,吴晓强等又一次威胁陈兴雷,叫他不要帮助他妈妈。

成菊英对秀洲区法院栽赃诬陷的判决和嘉兴市中级法院不负责任地驳回申诉不服,要求浙江省高级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安徽叔侄冤案为借鉴,给她平反冤案,还她以清白。下面是成菊英的申诉书。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成菊英,女,1965228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南阳村徐家埭49号,电话15157301220

申诉请求: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0)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
(二)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嘉刑申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三)宣判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1999年,我村开挖河道后将河道淤泥堆积在我家门前,进出道路被阻,时间一长给我们生活、生产带来了许多困难。我多次去村、镇反映此事,要求村里尽快清理淤泥,保障我家生活、生产的正常进行。但村、镇两级领导置若罔闻、不予理睬。我又去区、市,甚至省信访办事处反映,虽上级领导有回复,但村、镇两级领导仍置之不理。一晃12年过去,门前堆积如山的淤泥仍未清除。无奈,我只好去北京上访。2010426,我刚到北京,就被浙江驻京办人员带到京浙宾馆211房间。当晚12时许,突然闯进三人,把我摁在床上拳脚相加,并掐住我的脖子,搜去身上的手机。我被他们折磨得昏死过去后,他们又用矿泉水泼我的脸,待我稍稍清醒后,其中一人左右开弓打了我24 记耳光(当时我每打一记都数着),并问我“好不好受,下次还来不来?”,直到我说“下次我不来了”他们才罢休。但政府把我押回后并不解决我家的问题,一个月后我只好又到北京去上访。525,新塍镇党委副书记沈高明、秀洲区信访局局长王海兴、镇司法所所长叶天林和另一位自称是省信访局局长的吴某向我表态:“你回去,一个月内给你解决,把路修到你家门口。”我见省信访局局长表态,就信了,跟着他们回到嘉兴。
622日深夜,村治保主任赵建明却打电话告诉我:“镇里不给你修路了,要给其他人家修”。并威胁说:“这个礼拜我一个人操作,请你不要走出去,如果走出来,我对你不客气,我是帮政府的”。我当时气得瘫倒在床上,心想政府哪能说话不算数。于是242526日我连续三天给镇长周静打电话,周表示:“先前的表态我们是算数的”。

627上午7时,我去修路的工地问,我们家门前的路修不修,修路的人说:“不修了”,我立即打电话给赵建明,要村里来写协议书,兑现先前的承诺。不久赵建明和村长金玉土两人来了。这时天下着雨,工人在雨棚里躲雨,赵叫正在躲雨的工人马上施工,当时我跳进路旁的水沟,请求赵建明写协议书。赵诬赖我阻止施工,打电话叫来新塍派出所的警察要抓我。因我苦苦请求赵建明写协议书,一个叫刑煜的警察过来就是一拳,打在我的左肩上,由于用力过猛,一个趔趄扑倒在水沟里,将脚扭伤。当时有4个警察和协警死死把我拖上警车,关到新塍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副所长把我的手机、钥匙等物搜去,并拿出手铐将我反手拷住。这时秀洲区公安分局上来两人叫我去嘉兴一趟,我不肯,于是就上来7个警察,又把我拖上警车,其中一人狠狠地踹了我一脚。当天半夜,我被送到嘉兴看守所拘押。

2010818,秀洲区检察院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对我进行起诉。起诉书指控我“20106278时许,被告人成菊英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南洋村徐家埭修路工地处阻挠工地正常施工”。这完全是无中生有。事实是因镇领导不履行承诺,我要求其兑现承诺,与村治保主任论理,并要求赵建明写协议书,根本不存在阻挠工地正常施工的行为。起诉书又称:“成菊英阻挠工地施工两小时后,叶某、刑某经多次劝说无效,民警将成菊英强行带离现场时,成菊英采用扯拉、用榔头砸、脚踹、口咬等方式暴力抗拒民警和保安执法,盛晓某多处被踹”。这一指控更与事实不符。赵建明叫来警察后,我立即被控制住,何来“阻挠工地施工两小时”?当时天正下雨,施工人员在躲雨,怎能把躲雨而停止施工的责任推到我头上?警察刑煜拖我时,我在挣扎中无意中碰到了沟边的一把小榔头,旁边的警察立即就把小榔头拿走了,即使我想砸也没时间去砸,何况我根本没有想过要用小榔头砸人。如果我使用了“用榔头砸”的暴力方式,那么请问砸了谁?至于“扯拉、脚踹、口咬等方式”,当时我4名警察拖上警车,根本无力动弹,充其量也只是挣扎几下,怎么能说是妨害公务?检察院的这些指控,不仅不符合事实,而且逻辑上也说不通。但是,秀洲区法院不仅全部采纳了检察院的指控,而且还把起诉书没有指控的事也栽到我头上,明明是刑煜自己扭伤的脚,判决书却说是我给他造成的。在“证人”一栏中,倪某某、徐某某、陈义某、陈金某等所谓证人当时根本不在场,这怎么能算证人?

综上所述,秀洲区人民法院(2010)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单方面采信公诉人的指控,违背客观事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完全按照上级党委的指示对申诉人的维权行为进行打击报复,栽赃陷害,而嘉兴市中级法院又遵照党委的指示依样画葫芦,按既定方针将维权公民打成罪犯,逼得病善良守法的公民无路可走。因此,申诉人只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宣判本人无罪,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成菊英
2013 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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