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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零陵政府枉法裁定激化官民矛盾,村民上访甚至有决意以命相搏讨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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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张义、冬雷报道)今天(4月24日),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政府调纠办因为违背事实,无视法院判决,四次以相同理由做出同一决定,将有山林权证的大庆坪乡石溪岭村集体山岭强行裁定给了没有任何证件的大庆坪村,从而激起了石溪岭村村民的极大愤慨,连日来村民纷纷冲开村委干部的劝阻而到零陵、永州各级部门上访,并有村民决意要以命相搏讨还公道,村干部深感无力劝阻。



据当地村委干部诉苦说,村民已经被零陵区政府调纠办一再重复做出相同裁定所激怒,同时村民对零陵区法院屈从政府权力而作出判决也深感失望。一块原本非常清楚的山地,石溪岭既有历史上清朝时期购买的地契依据,又有土改后至1981年的山林权证,而对方大庆坪却拿不出任何有效证件,区政府调纠办居然就将山岭裁定给了大庆坪,这怎么让村民心理接受,现在村民情绪极不稳定,有不听劝阻前往永州、零陵上访的,有要前往长沙、北京上访的,甚至有要找调纠办及法官拼命的。村干部担心出现人命事件,千方百计劝导村民相信政府与法院最终会给村民一个公道,然而从2006年以来,历时六年多,耗费数十万,反复在法院判决与行政复议中循环,现在村民已经失去了耐心,也失去了对政府的信心,失去了对法律的威信,暴力情绪表现日益突出。如此下去,村干部相信早晚村民情绪会失控,所以现在村干部整日提心吊胆,唯恐哪天早上起来发现村民已经偷跑到某政府机关,甚至做出了过激的一些无法弥补的事来。



下面是村民递交给零陵法院的材料:





恳请申张正义,依法维护我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尊敬的零陵法院郑院长:

我们是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3、4组全体村民,恳请您们依法申张正义,维护我们已合法取得的林地所有权,现禀报如下:

一、基本事实及处理经过

我3、4组的“油家岭鬼仔石山”山岭,地处与第三人第五组山岭相邻,东至尖石山倒水,南至睡云凹超光山,与本村掌家旺山接壤,西至通往地即原来由文里村通往大庆坪的一条毛路与本村井边村山相邻,北至尖石山屋背后(直沿大白公路)西侧为界,此山系我两组自然村的祖传公山,从土改(当时3、4组属据江寺乡土改的)、人民公社化、四固定,均归我3、4组共有,一直从事葬坟、放牧、禁山取石、砍柴等管业活动。1981年12月30日经原零陵县人民政府确认权属,颁发了1477号山林权证,并从2007年至今领取了该山的生态林补助。2006年2月2日大庆坪村五组唐新民父子擅自盗卖该山岭的沿大白公路处的山地给他村民建房非法得利。被我组发现即进行阻止,此时大五组唐新民抢先诉请区政府纠纷办处理,政府承办人不分是非,以所谓大五组虽无林权证,但有内容“分山合约”、“山林搭配表”以及载有一分二厘(无四至)的秋发黎树山,房地产证为据,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零政决字第16号自然资源权属处理决定,撤销了石溪岭3、4组1477号山林权证,将其全部山岭确权给大五组,完全颠倒了是非。我们不服申请市政府复议,市政府通过复议给予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处理。负责处理该案的雷建国,不顾3、4组要求其回避的请求,仍坚持承办此案。在重作时,又以大五组当时发证时没有填证,所以没有山林权证为由,进而主观推定大五组享有该山林所有权,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零政决字(2008)第20号处理决定,再次剥夺3、4组的山岭合法所有权,庇护了大五组的侵权行为。于是3、4组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零陵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20日作出了(2009)零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认为被区政府(2008)第20号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撤销。其理由:一是被申请人重作的处理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二是错列主体(将某些无争议的村组扯进来列为第三人);三是将申请人的1477号山林权证写成1472号山林权证;四是大五组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山林权证的情况下,将争执山确权归其所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予以撤销,并判定区政府在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大五组不服,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永中法林行终字第28号判决。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较充分,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从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区政府负责该案的主管人员拖至2010年8月13日,又以前处理决定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外,亦为大五组东扯西拉,把大庆坪第四组的一张不相关的山林权证拿来滥于充数,冒名顶替作为新的证据。再次作出(2010)第三号处理决定,但复议机关复议时,负责本案的直接负责人雷建国故意不提交书面答复,不提交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此被市人民政府视为没有证据。从而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永政复字第54号行政复议决定给予撤销。对此,负责该案的主管人员脑羞成怒,还与复议机关无理取闹。以后,一拖再拖,到2011年7月25日作出零政决定第4号处理决定,再次作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与前次处理结果完全相同的处理决定,可见作为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纠纷处理的人员的法律意识,工作作风、群众观念、执法品德,在推行依法行政的今天,还停留在如此水平,真使老百姓寒心。

二、政府处理决定是错误的,主要表现在:

1、歪曲事实,指鹿为马。负责本案处理的雷建国明知第三人大五组对争执山无任何有效法律证据,硬要以一张载有一分二厘地的秋发黎树山(又无四至)的房地产证和其内部一张残缺不全,无法考证的所谓“分山合约”、“山林搭配表”来取代山林权证,否定3、4组合法有效的山林权证,难道甲某的合约能有权分配乙某的财产吗?还有,大五组没有争执山山权证就能以其他某些组没有填登权证,就可以推定大五组应该有该山的权证,只是漏登罢了的歪理,那么以此类推,甲有银行存款存折,乙虽没有存折,也可以视为有存折,就可以到银行取款吗?可见办案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发展到了顶峰,开了一次不要林权证,而以不相关连的证据确权的先例,肯定将影响林木、林地权属的稳定,造成权属的混乱局面。

2、运用证据,颠倒黑白。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必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申请人负责本案的承办人,依主观好恶去索证。把盗卖集体土地的非法行为,美化为合法转让土地;把强行在他们山岭造林、取石烧灰的侵权行为认定为实行管业;以山岭为诱饵,将毫无争议的临近村组的房产证、林权证统统收来,代为东拼西凑,东扯西拉,硬性纳入争执山内,并武断绘成一块,以假乱真,制造纠纷;把内部“分山合约”、“山林搭配表”等内部行为取代山权证;把一张房产证载有一分二厘的秋发黎树山又无四至,且不在该范围内的微小面积帮其篡改四至,扩大到四十余亩的面积,取代3、4组的大部分山岭;把一些不相关联且有明显错误的土地祥查时的土地权属认定书来否定申请人的山林权证;把当事人未经质证的大四组不在本争执范围内一张山林权证搜来当作新的证据。

总之承办人随心所欲,故意搅局,把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不予认证的证据,重新启用,充当新的证据,作为重新作出的第四号处理决定的唯一依据,真是荒谬至极,发展到枉法无忌的程度。

3、违反法律,滥用职权。首先,适用依据错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亦有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业部关于林权证是否为林地权属法律凭证的回复中明确指出:“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不仅是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再次重申“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为准。”而该案的承办人对此视若网闻,竟擅自离开法律依据,主观定案,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任意剥夺,奉送给了无权证的大五组唐新民;其次案件承办人极力对抗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55条均明确规定“复议机关,责令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案件承办人对本案作了四次处理决定,分别由永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撤销过两次,区、市人民法院各撤销一次,而案件承办人不以此为戒,反而变本加厉对着干。把法律当儿戏,凭借一级政府授与的职权,有持不恐,不但到市政府法制办无理取闹进行要挟,还当着申请人的面扬言:“不管上面怎么撤,我就是要这样做,任你怎么去告!我们都不怕!”其官气极为骄狂。我们认为承办人的行为是玩弄法律,戏弄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弄当事人的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其情不可容忍。第三,违背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6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该规定71条还规定:“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规定的依据。”而本案的承办人对此漠视不理,在重作处理时,四处搜集,将大四组的一张不在本范围的山林权证塞进卷宗,充当新的证据,在近六年的处理过程中,作为近在咫尺的大四组从未主张过权利和提交过这份山林权证,且在勘验现场时,亦未派人到现场指界,而是由承办人和大五组的唐新民包揽一切代行指介。且不顾3、4组据理反驳就武断地作为本次处理的依据,真是欺人太甚!荒唐已及!

4、背离公正,庇护一方。3、4组与大五组并非权属争议,而是侵权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案件,只因通过行政机关的处理,才转换成了行政争议,变成了具体行政行为,在处理活动中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尽力化解矛盾,促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该案的承办人恰恰相反,与大五组的唐新民结成一体,变成一家,成了唐新民的忠实代言人,为其诱哄周边村组村民参与争议,胡乱拉扯第三人达14个之多,企图把水搅浑,就象菲律宾发动东盟各国同我国争夺南海主权一样的做法;为其出点子、搜假证,改四至界线,扩大面积;以开座谈会形式诱使他人作虚假证明,不择一切手段伪造事实,做案子,为一方谋私利,事实上该山岭范围内都是一些石头、毛柴、荒石地,并没有什么庵子、田、土、斗坡之类的痕迹,而承办人把搜集来的一些零星小块的林权证和房产证,凡载有“尖”字的,不管是土还是田,是甲地还是乙地,是多还是小,不加查证就一律塞进我3、4组的山岭之内,以点概全,以假乱真。上述事实在其案卷中明显可见屡见不鲜。承办人的险恶用心,我们村民心知肚明,忍无可忍。

5、干预司法活动,我们对其处理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提起行政诉讼,但纠纷办的雷建国,越过法定程序采取拉关系,从中作梗阻止我们诉讼,硬性强要我们重新进行复议程序,以此拖延时间,迫使我们村打行政官司的持久战,把我们捆死在行政处理活动中,致我们于死地。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上级是英明的,我们通过上诉和向政法委信访,终于赢得了诉权。但已责令回避的纠纷办承办人雷建国仍在暗箱操作,利用唐新民的代理律师从事案外活动,采取吃请拉拢林业庭庭长唐荣政操纵该案的审判活动,抛开合议庭,独自串通蒋石峰提交审委讨论,在审委会不知详情的情况下,于是做出了脱离事实、背离法律、违背公平正义的错误判决。在我们上诉后,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案正在行政庭审理中。但雷建国仍不甘心,继续拒不回避,又在办理此案,同第三人搞得火热,并用关系拉拢诱使相关审判人员为其实现其不当行为,达到维持其错误行政处理决定。正在进行不当活动,望领导关注。

三、我们的请求和决心。此案已历经近六年磨难,我们被承办人害得苦不勘言,我们花去了不应花去的人力、精力、物力和财力,严重影响到我村民的生产、生活,特此再次恳请各级领导加以重视,责令相关人员纠正错误,依法撤销政府的第4号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并要求对直接负责本案处理的主管人员雷建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彰显公平正义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顺利进行。为达此目的,我们两组全体村民决心不惜任何代价,甚至上访北京请愿,也要维护其合法权益。



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第三组

代表人:唐土生

电话:13085426885

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第四组

代表人:唐田秀

电话:15581395038

特别代理人:唐正国

电话:15574606559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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