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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律师就“史庭福纪念六四演讲案” 致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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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检察官:

史庭福先生因发表纪念陆肆演讲,被以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史先生作为南京市民,不计利害,不顾安危,超越访民之小我,追求公民之大我,为国家统一于民主、民族团结于民主而鼓而呼,于现实行义,于未来有功,于南京争光,其何罪之有也?!

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有史以来,均以实现民主宪政为目标为职责。毛泽东先生是以民主为大旗,团结民主党派,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根基;邓小平先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民主集中制之政治体制改革;习近平先生更以依法治国为方略,践行民主、自由、法制等二十四字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梦。显而易见,根据党史,根据国史,特别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先生呼吁民主无罪,对于言论不能无限上纲。文化大革命,一去不复返也!

本案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遗憾的是,史先生在为国家为民族坐牢,遭遇的却是虐待。首先,睡眠空间逼仄,难以躺下,经常睡中窒息、憋醒,好不容易入睡,又被牢头狱霸指使同仓人员摇醒,甚至抽去代为枕头的衣服;伙食变质变味,难以下咽,卖菜人员唯独拒绝其一人买菜,并声称系领导安排。至于其他种种折磨,此不赘述。史先生曾因民事纠纷遭遇多次暴殴,落下多处病伤,目前更是患有胃溃疡、高血压等疾病。显而易见,史先生的肉体与精神正遭受着双重巨痛。

稍有良心者,听之无不潸然泪下;略具常识者,思之无不慨然身起!

综上所述,史先生在押期间的合法权益与人道待遇,受到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有关负责人与工作人员的严重侵犯。为了防止史先生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为了防止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有关负责人与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愈演愈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此控告,要求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对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有关负责人与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立即予以纠正,立即予以惩处!

此致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刘浩律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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