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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槐树湾五村民拒交土地,起诉洛龙区国土资源局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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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622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向洛阳市洛龙区槐树湾五位村民分别送达了不同编号的判决书。其中,原告曾铁良的判决书载明:撤销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局于20161214日作出的洛龙国土责交【2016008-3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负担。其他四位农民也收到了同样内容的判决书,只是编号不同。这意味五位农民胜诉,不用再交出土地了,关林街道办企图强拆民房的底气被打掉了。

20161215日,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分别向曾铁良、曾庆林、曾庆乐、曾建刚、王凤英等五户农民送达了《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决定:限曾铁良3日内自行拆除所使用的已被批准征收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交出土地。其他四户农民也收到了同样的《决定书》。槐树湾村五户农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中,曾铁良和曾建刚委托倪文华代理。倪文华为五位村民拟就了行政起诉状。

20161216日,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村曾铁良、曾建刚等五户农民向西工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龙国土责交****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

起诉状指出: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无权作出上述《决定书》;该《决定书》所谓“该土地批准征收后,洛龙区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其错误明显:首先,该《决定书》所谓“相关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视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次,该《决定书》所提到的公告,并未张贴,不具有法律效力。再次,虽然该局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该局并没有指出五户村民违反哪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此案从起诉到开庭一波三折:

该《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告知:如不服,可向洛龙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但五户村民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时,该院告知五户村民应当向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五户村民只得跑到西工区法院,几经周折,终于将行政起诉状交上,早已疲劳不堪了。

西工区法院定于2017323日开庭,倪文华提前二天赶到洛阳。322日,西工区法院突然变卦,通知要延长到4月份才能开庭。五户农民认为西工区法院不能随意变更开庭日期,即使要变更也应当至少提前3天通知。经交涉,最后定于330日开庭。

庭审中,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口口声声称其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该局出示的证据全部是复印件,没有任何原件。

原告曾铁良、曾建刚代理人倪文华予以反驳:被告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不能出示原件,视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更谈不上适用法律正确,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依法应当撤销。其余原告的意见与倪文华一致。

西工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支持五户村民的诉讼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这意味,五户农民不用再交出土地了,关林街道不能以洛龙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作为令箭逼农民离开土地了。这起行政诉讼的胜诉很关键。如果五户农民输了这起官司,就会遭遇强拆房屋,并被赶出农民视为命根子的土地,背井离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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