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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判决:洛阳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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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75日,洛阳市涧西区高新张庄村六组高五捞收到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行初71-1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判决:确认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房屋作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早在20129月,管委会打着民心工程的旗号,既未张贴拆迁公告,也未公布安置方案,对不同意搬迁的农民断然采取强制措施,组织强拆队肆无忌惮地拆除民房。该管委会系洛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故洛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管委会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0151221日晚,管委会诱骗高五捞到拆迁指挥部谈拆迁问题。高五捞发现,管委会并无诚意,要离开拆迁指挥部。但为时已晚,走进拆迁指挥部如入白虎堂,高五捞被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48小时。高五捞亲友报警,但民警出警不出力,到现场走马观花,敷衍了事。

在高五捞被非法拘禁期间,即1222日晚上,管委会组织强拆队伍爬墙私闯民宅,并强拆高五捞的房屋,遭遇高五捞家人的强烈抵抗,未能全部拆除。但管委会并不死心,于当月24日中午,管委会在光天化日之下,无视高五捞一家人的反抗,强行拆除高五捞的房屋。高五捞家的家具等财产全部埋在废墟之中,现场一片狼藉。

20151225日,高五捞无可奈何与高新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乡政府承认在20151222日到24日期间拆除了高五捞的房屋。

2017111日,高五捞将洛阳市政府和管委会列为共同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拆房屋违法。郑州中院2017622日开庭审理。

庭审中,洛阳市政府辩称,管委会系洛阳市政府申请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享有独立的区域管理职能,并强调,管委会作为征迁的实施主体,征迁的依据和行为合法且原告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本案已不存在必要的诉讼基础。但洛阳市政府避而不谈该管委会系其派出机构。对管委会的越权行为,洛阳市政府难辞其咎。

管委会辩称,对高五捞的房屋进行征迁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指明符合哪部法律、哪法律条款规定。本案强拆在前,签协议在后。故即使签了协议也不能证明强拆合法。

郑州中院认为“管委会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洛阳市人民政府承担”、“洛阳市人民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故判决:确认洛阳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房屋作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与高五捞同时起诉的,还有四位同样遭遇了强拆的村民也同时获胜,可谓大快人心。郑州中院的判决意义重大,行政机关应当吸取这样的教训:违法强拆,即使事后补签了协议,仍然不能免除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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