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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南夏墅街道野蛮征收拆迁案,二审在常州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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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710日上午九点半,江苏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华阳村张家湾庄玉芳、张克明、张佳诉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常州市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和常州市瑞祥拆房有限公司恢复原状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庄玉芳委托张建平、倪文华代理。旁听者众多,还有外地赶来的拆迁户。

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华阳村委张家湾11号的房屋系张克明和庄玉芳夫妇及其女儿张佳所共有。自201494日起,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之下,打着虚假的征收和拆迁旗号,雇佣几十号外地闲杂人员对不配合所谓“征收拆迁”的村民采取盯梢、恐吓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进行逼迁。拆迁方甚至于不惜采用野蛮拆迁手段对庄玉芳一家进行逼迁。

南夏墅街道办委托诚信房屋拆迁公司进行征收拆迁,该公司又雇佣瑞祥拆房公司拆房,对于拆房时所造成的侵害,上述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该拆房公司在拆除庄玉芳的东、西邻房屋时野蛮施工,导致庄玉芳家的房屋成了危房,雨天严重漏水,室内装潢遭到破坏霉变,财物被偷盗损失。为此,庄玉芳一家三口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恢复庄玉芳家房屋的原状及室内装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驳回庄玉芳等的诉讼请求。庄玉芳等三人提起了上诉。

二审庭审中,庄玉芳的代理人指出:原审事实不清,判断有误。原审所谓“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三被告共同或者分别对原告现位于张家湾11号的房屋实施了拆除或其他侵害行为。即使原告的上述房屋实施了拆除或者其他侵害行为,也应当由实际实施侵害的行为人承担责任。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诉讼请求,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原审的判决书隐瞒了庄玉芳等提供的证据,然后指责庄玉芳举正不能,实属荒唐。况且,拆迁公司在拆庄玉芳家邻居房屋时,应当尽注意义务,避免在拆房时危及庄玉芳的房屋。对于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应当由拆房公司举证。但拆房公司一、二审时都未到庭,即举证不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将举证责任强加受害人庄玉芳一家人,明显偏袒拆迁方,毫无公正可言。

街道办代理人竟然称,因为张克明签了补偿安置协议,故庄玉芳一家对房屋丧失了所有权。庄玉芳代理人予以反驳,张克明签了协议,但该房屋系三人共有财产,故该协议对庄玉芳和张佳无效。况且,张克明并没有交出钥匙,故不存在丧失产权的说法。

在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尽量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值得肯定,但我们更希望本案有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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