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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警治国”又一典型案例!无锡中院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支持国保邓永峰诬陷人权捍卫者沈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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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721日,本网获悉:今天下午,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和朱丙泉、周小凤、程天杰被“寻衅滋事罪”构陷案的二审,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看守所法庭宣判。当局为了阻止民众旁听,安排了大量官府人员早早占据了旁听席,然而称没有了旁听位置。

据今天到现场要求旁听的民众说,这个案子只要是个有起码良知与正常逻辑思维的人,就知道国保邓永峰所谓胸椎7压缩性骨折纯属伪证的情况下,而且在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对参与作虚假鉴定意见的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情况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未经查证宣判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成为了继雷洋事件后又一起“以警治国”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起因是:201624日,是长期关注弱势群体的、促使当局取缔法制学习班黑监狱关键人物、人权捍卫者沈爱斌从拘留所获释的日子,江苏省无锡市的民众30余人冒着严寒赶到拘留所迎接,一个叫邓永峰的国保将自己头部蒙面,打扮成时下恐怖主义ISIS成员流行的模样,对迎接沈爱斌的民众进行挑衅性拍摄,当大家要求其拿下蒙面黑布亮明身份时,因邓永峰不予理睬,也拒绝删除拍摄的图片,双方就肖像权问题发生一些拉扯的轻微肢体冲突。

然而到两个月后的413日,无锡当局以国保邓永峰在24日被殴打致胸椎7压缩性骨折为借口,实施大规模抓捕民众的行动,共有沈爱斌、程天杰、朱丙泉、王英华、华海娟、陈赛娥、周小凤等一大批人被刑拘,故称“4.13”大抓捕事件。最后,当局对沈爱斌、程天杰、朱丙泉、周小凤等四人以“寻衅滋事罪”批捕、起诉,判刑。

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前,作为沈爱斌的辩护人常伯阳律师,就向法庭申请所谓被害人邓永峰及为其作旁证的同事出庭,也申请了无锡同仁医院为邓永峰就诊、及进行CT检查的医务人员出庭,但这些与案件审理有直接影响关键人员,均无理由拒绝出庭,接受法庭和辩护人的查证。

一审(2016)苏0206刑初514号判决中,就辩护人针对侦查机关炮制的“邓永峰1605分还在钱桥派出所笔录上签字,仅仅一分钟时间就到三公里外的无锡同仁医院就诊”的伪证,以“派出所的电脑系统设置时间与医院电脑设置时间有差异”为由,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个单位的电脑在设置上存在差异的证据佐证下,作出不予采信辩护人的意见。

进入二审后,辩护人经过重新阅卷,发现同为无锡同仁医院的电脑系统,居然出现了CT检查报告单穿越时空跑到了CT成像之前,还有电脑中邓永峰挂号的信息,与CT片上显示的信息、及CT检查报告单上自动生成的信息均不一致。同时,安排维权人士徐锦媛模拟邓永峰就诊、拍摄CT过程,整个过程在没有任何等待情况下近一个小时,从而得出邓永峰根本不可能在12分钟内,完成挂号、就诊、拍CT片、出CT检测报告,就诊结束等整个程序!另外,作为沈爱斌的辩护人张建平先生,向司法部举报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在本案中参与做虚假鉴定意见行为,已经由司法部转浙江省司法厅,再由浙江省司法厅转杭州市司法局立案,该案件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中。

据张建平先生说:我在获取新证据和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立案告知书后,于201776日、2017717日两次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公开开庭本案,并提交了新证据和杭州市司法局的立案告知书,证明沈爱斌等人的上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开庭审理的条件。事实上,公诉机关指控的沈爱斌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已经逆转为国保邓永峰诬告陷害罪!本案最为关键的是,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分局的《受案登记表》上,居然赫然记载着在邓永峰司法鉴定意见这一虚假鉴定意见出炉前一个月,就知道了邓永峰骨折、轻伤二级的结论。可见,整个邓永峰的CT检查、CT检查报告单、会诊意见、轻伤二级的司法鉴定意见,均是围绕201625日的《受案登记表》未卜先知的轻伤二级炮制的伪证。

中共十八大后,习近平被扶正为国家元首,提出了要依宪治国,尤其在司法改革的讲话中,特别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在制度上阻止人为的冤假错案,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的终审裁定,无疑是以维护“以警治国”的特权,对习近平的“依法治国”的一记响亮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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