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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许昌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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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726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169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这表明张巧兰诉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与宋木荣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将重新审理,原审理此案的法官因办案错误,不能再审理,而应当重新安排法官审理。

张巧兰与宋木荣73年结婚,78年建造房屋。该房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宋庄83号,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424日,宋木荣与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为实施我市的总体规划加快东城区建设步伐,促进许昌经济和社会发展,甲方(宋木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需要按期拆迁”;又约定“甲方必须在 月 日前搬迁完毕。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有乙方(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派人员拆除清障。”

张巧兰认为,宋木荣与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明知上述宅基地内现有建筑物、附属物系张巧兰与宋木荣所共有,在张巧兰没有签字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侵犯了张巧兰的合法权益,于是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系管委会内设机构,其行为应当由管委会承担,故列管委会为被告。

开庭时,被告管委会未出庭。魏都区法院作出判决,竟然判未出庭的管委会胜诉。该判决书站在管委会的立场上将未经质证的所谓“宋木荣的签约行为构成家事代理”为由,驳回张巧兰的起诉。这令张巧兰十分疑惑不解,管委会未出庭是对法官的藐视,为什么法官还偏袒管委会?于是,张巧兰提起了上诉。张巧兰认为:

管委会明知房屋是夫妇共有财产,仍然与宋木荣签定拆迁安置协议,擅自处分张巧兰的财产,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应当确认为该合同无效。

一审时,管委会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公然藐视法庭,即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如果认为宋木荣的签约行为构成家事代理,应当由管委会主张,但管委会并未有任何主张,而是原审擅自为管委会主张所谓“宋木荣的签约行为构成家事代理”,实属荒唐。一方面管委会藐视原审法庭拒不出庭应诉;另一方面,原审帮助管委会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如此献媚屈从于管委会。实属罕见。

原审所谓“在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见证下,与拆迁单位签订协议,足以使人相信这一处分行为,正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体现,系代表夫妻双方处分家庭财产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征地拆迁是要式合同,张巧兰没有签字,也没有授权,任何人的代理都属于无权代理;对于征地拆迁协议的见证,应当有权力部门行使。而社区居民委员会系群众组织无权对征地拆迁作出见证。

原审认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应属合法有效”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体现。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未经法律授权,无权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其签订行为,明显违反国家强制规定。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二审时,虽然管委会已出庭应诉,但为时已晚。即使管委会善于强词夺理,也应当在一审时提出,到二审时才提出,是不公正的。因为当事人对于二审提出的新理由不服,是无法上诉的。许昌中院作出了发回重新的裁定,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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