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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洛龙法院审理圈地案,审判长决定自己不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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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724日上午九点,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村民牛少伟诉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关林街道办槐树湾村民委员会拆迁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7)豫0311民初446号。这起所谓合同纠纷案,其实质是街道办与村委会合伙实施非法圈地。

2016320日,该村委会以征收拆迁的名义与牛少伟签订了安置协议,并由关林街道见证。牛少伟认为,本案不存在征地拆迁的事实,故村委会以虚假征地拆迁与村民签订协议属于欺诈。村民之所以轻信村委会的谎言,是因为有街道办的见证。也充分说明,村民对政府的信赖,反而受骗。该街道办侵害了村民的信赖利益,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牛少伟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在此之前,原告因代理人所代理的案件,与本案有冲突,向合议庭申请延期至84日后开庭,法官郭瑜耿彦峰予以拒绝,但没有说明理由。

庭审中,原告牛少伟认为,该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告知合议庭成员,故本案所组成的合议庭,属于非法合议庭,请求法官耿彦峰(该院副院长)、郭瑜回避。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应当停止工作。但法官耿彦峰并没有停止工作,而是转而向被告发问。随后,耿彦峰法官才宣布休庭10分钟。

10分钟后,耿彦峰法官回到了审判席,自己宣布决定自己不予回避,驳回回避申请。原告牛少伟提出异议,并读《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法院院长回避的申请,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规定。耿彦峰法官阻止原告牛少伟的发言,并阻止书记员如实记录,强行继续开庭。按法律规定,法官主持审判工作,但不能阻止书记员如实记录。否则,这如同法官自审自记有何区别?

庭审结束时,原告要求纠正笔录中不如实记载和遗漏的内容,书记员不予准许,原告有权拒绝签字,故未签字。被告也未签字。该笔录也没有记载原、被告不签字的原因。该笔录只有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字。

原告牛少伟向该院纪检组投诉,该纪检组王组长告知牛少伟,此投诉已经转由耿彦峰法官处理。牛少伟很纳闷,我们举报耿彦峰法官,仍由其处理,本身就属于程序不合法。牛少伟表示将继续向上一级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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