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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洛龙区政府不甘败诉,向河南高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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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8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向曾红卫等村民送达了洛龙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上诉状》。洛龙区政府不甘心败于34位村民的行政诉讼,其作出的《关于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村涉及希望大道打通工程拆迁改造的通告》(简称《通告》)被洛阳中院撤销,后果严重。洛龙区政府输不起这场影响巨大的官司,于是硬着头皮提起了上诉。但上诉内容逻辑混乱,胡搅蛮缠。

曾红卫等认为,洛龙区政府上诉状中所谓其“实施的征迁行为合法,《通知》不具备可撤销内容”。纯属胡搅蛮缠。首先,洛龙区政府强调其实施的征迁行为合法,但没有提供其实施征迁的法律授权。况且,征迁是征收和拆迁的合成,是生造的词汇,不是法律概念。20016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11119日废止,继而代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故现在法律不可能授权洛龙区政府实施征迁;其次、洛龙区政府声称“《通知》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洛阳中院撤销的是《通告》,而不是《通知》。至于《通知》是不是具备可撤销内容,与本案无关。对于不存在的《通知》,洛龙区政府坚称“《通知》不具备可撤销内容”。岂不是胡搅蛮缠?!

值得一提的是,该《通告》对槐树湾村民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具有可撤销内容。

洛龙区政府的上诉状称其具有实施拆迁的主体资格,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依我国行政区划分的规定,区与县为同级行政区域。因此,洛龙区人民政府有权对该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拆迁。

曾红卫等认为,洛龙区政府的上述论述,逻辑混乱,不免贻笑大方。洛龙区政府自称具有实施拆迁的主体资格,却援引《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法律。显然是犯了张冠李戴的逻辑错误,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虽然区与县为同级行政区域,但同级行政区域不等于同权。对于征地,法律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而不是通告,更不是通知)并组织实施。但对于拆迁,法律没有授予洛龙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故洛龙区人民政府自称有权对该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拆迁。实属荒唐。既然法律规定的形式应当是公告,而洛龙区政府发布的却是通告,与法相悖,该《通告》应当撤销。

洛龙区政府所谓“希望路跨伊河东西引线补偿安置政策符合国家规定”。这与本案无关,可谓胡搅蛮缠。况且,其所谓符合国家规定,但没有列举国家规定的内容,无异于信口开河,令人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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