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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吴淦开庭余文生2017年8月12日至14日被软禁一案 余文生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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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控告人:余文生,男,19671111日出生,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6107602),电话13910033651.

被控告人1:张玉新,女,50岁左右,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园北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控告人2: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7812日中午,余文生从家中外出吃饭,刚出楼门,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园北居民委员会主任张玉新携多名自称八角派出所的警察拦截,不许余文生外出。余文生只好独自在家,不能外出。一直到814日下午,余文生才行动自由,可以外出。
   
《刑法》238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被控告人非法限制余文生的自由,并且超过48小时。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为此,余文生特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此致
石景山区检察院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北京市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  石景山区政府 北京市政府 国务院 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抄送
北京市公安局
公安部  北京市监察局  监察部
         
控告人:余文生
201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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