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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同意可剥夺出嫁女权利?常州王小琍申请党政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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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817日,王小琍通过邮寄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交《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要求对常州市武进区党委和区政府联合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即武发(200637号《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予以审查。该文件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借口,侵害村民的基本权利,为该区各村委会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撑腰。

王小琍系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南坟头组村民,虽然已经出嫁,但至今户籍仍在该村,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王小琍的村民权利被剥夺。其理由竟然是,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以上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的村民表决同意,就可以剥夺王小琍作为该村村民的基本权利。其实质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光环作为装饰,行使歧视妇女之实,从而瞒天过海,堂而皇之地剥夺农村出嫁女的权利。

王小琍不服,向村委会较真,并向西湖街道办事处举报,追问法律依据何在?村委会和街道办振振有词,搬出了常州市武进区党委和区政府联合签署的武发(200637号《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

 该《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格,须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以上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的村民表决同意。

王小琍认为,该《意见》系常州市武进区党委和区政府签署,属党政联合文件,也属于规范性文件。《意见》第二条规定实质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剥夺了村民的基本权利。村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制作规范性文件剥夺农村出嫁女的权利。该《意见》违反了《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依照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9月发布的《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农村出嫁女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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