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颛海伟诉洛阳辛店镇政府圈地案折腾近三年,开庭又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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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831日,颛海伟诉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人民政府非法圈地案在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此案一波三折,201410月颛海伟向洛阳市高新区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辛店镇政府作出的汽车城告知1号《告知书》。

  2O14102日,辛店镇政府向颛海伟送达了汽车城告知1号《告知书》,称“颛海伟:根据20143月洛阳高新区统一规划,你附属物所在地位于辛店村二组1.15亩土地(国有土地),在洛阳威佳泰恒商贸有限公司国际汽车城项目范围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你于2014104日前,往镇政府认领地面附属物补偿款计:13890元,用地款:3565元。颛海伟不服,立即向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高新区法院接到颛海伟的起诉状后,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颛海伟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洛阳中院立案。2015112日,洛阳中院作出(2015)洛行辖字第39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但高新区法院对洛阳中院的裁定置之不理。颛海伟的代理人薛利平向洛阳市检察院提出控告:高新区法院对抗洛阳中院的裁定,请求省检察院行使监督职权。201733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带薛利平一起去高新区法院交涉,才迫使高新区法院立案。

原告颛海伟的起诉状指出:1,被告辛店镇政府的《告知书》的公文名称和发文字号不规范,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处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2,被告辛店镇政府未经法律援权,无权发布《告知书》;3,《告知书》内容自相矛盾。告知书称“你附属物所在地位于辛店村二组的1.15亩土地(国有土地)”,强调了该土地系国有土地,又要求颛海伟领取用地补偿款,说明这是颛海伟承包的集体土地;4,镇政府所谓“领取用地补偿款”,属于强迫交易。

因旁听者众多,高新区法院只允许6人旁听。开庭时,辛店镇政府负责人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工作人员代理,只委托律师代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原告认为,应当按被告镇政府缺席处理。但合议庭没有听取原告的意见,并当场开出传票,定于201796日上午9点开庭。

一起简单的民告官案件,折腾了三年,高新区法院应当立案却不立案。立案近六个月才决定开庭,但仅因辛店镇政府负责人未到庭而导致开庭流产。辛店镇政府视法律如同儿戏,可见一斑。这不仅是对法律的藐视,也是对法官的不尊重。奇怪的是,该合议庭法官也不自重,对镇政府轻视法官的行为,不但不指责,反而予以偏袒,未按缺席处理,而是再次开具传票为其补救。下次开庭,就意味本案超过法定审判期限,不知高新区法院将如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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