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9月12日,洛阳市涧西区高新丰李镇小作村7组赵灵周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请求依法确认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的高新公(治)行罚决字【2017】10120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017年8月29日,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了高新公(治)行罚决字【2017】10120行政处罚决定,称“现查明2017年8月29日上午10许,高新区丰李镇政府移送我单位一起非法上访案件。经调查,丰李镇小作村村民赵灵周因征地补偿问题多次上访,在丰李镇信访对其作出答复后,赵灵周于2017年7月27日、8月14日、8月28日三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三次均被北京市公安训戒处理。赵灵周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灵周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七日。
洛阳赵灵周赴京上访只是为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即使被训诫三次,也不能作为拘留的依据。赵灵周认为: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简称高新公安)所谓“2017年8月29日上午10许,高新区丰李镇政府移送我单位一起非法上访案件”,属于程序违法。高新区丰李镇政府移送非法上访案件,于法无据。且“非法上访”认定的程序和主体不明确。移交应当是公安机关之间的移交,而不是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显然,本案的案源不合法。
本案行为地在北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告高新公安不是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亦未提供北京公安机关移送“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文件,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高新公安认定事实不清,逻辑混乱。高新公安所谓“丰李镇小作村村民赵灵周因征地补偿问题多次上访,在丰李镇信访对其作出答复后,赵灵周于2017年7月27日、8月14日、8月28日三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三次均被北京市公安训戒处理”。首先,所谓“三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无事实依据。其次,“丰李镇小作村村民赵灵周因征地补偿问题多次上访”并不违法。再次,即使“三次均被北京市公安训戒处理”恰恰说明原告不存在违法问题。训戒,本身意味情节轻微,不符合处罚条件。故被告高新公安以训诫为由作出拘留处罚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更推不出赵灵周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最后,只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才会发生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才能推出扰乱公共秩序的结论。本案中,即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也没有出现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何来扰乱公共秩序的结论?
赵灵周指出,高新公安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适用该法条规定的条件是:1、情节较重;2、有扰乱行为;3、地点: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馆等其他公共场所。三者缺一不可。但本案,高新公安称三次训诫,恰恰说明不存在情节较重。因为训诫本身就意味情节轻微;所谓“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系虚构的事实;所谓中南海周边乃是模糊的概念,不能确定其为其他公共场所。而其他公共场所的范围不明确,需要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高新公安只有执法权,并无司法解释权。
赵灵周期待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