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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检察院拒对劳工案监督,印证国际社会拒绝给予中国自由市场经济地位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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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123日,本网获悉,代理劳动者向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的张建平先生,于昨天(121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邮寄送达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张建平先生说,无锡市检察院作出的该份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行为,印证了以美国、欧盟、日本等为首的市场经济主流国家,于201711月底相继正式拒绝中国希望获得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要求的正确性。

张建平先生之所以认为无锡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行为,印证了国际社会正式拒绝中国希望获得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要求的正确性,因为获得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不仅要取消政府对电信、通讯的垄断,取消高额关税的保护,开放金融、传媒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等,更重要的一条就是保护劳工权益!而无锡市检察院对宜兴市法院、无锡市中级法院,及江苏省高院漠视劳工权益的枉法裁判,不仅拒绝依法监督、抗诉,还选择性以早已被《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代的《劳动法》条款作拒绝监督的解释,证明在中国大陆地区,仅保护劳工权益这一项,就不具有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上世纪九十年代,江苏宜兴市的明星企业远东电缆厂收购了青海省三普药业,成为了上市公司,又经过多次的名称变更,即现在的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远东公司收购三普药业后,招聘了上千名推销药品的医药代表,进驻全国各地的城市进行展业。到2006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远东公司均与这些受聘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保障不低于宜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销售药品的绩效工资另行计算,并就绩效工资的计算,签订了合同约定。

这些受聘的药品推销职工因为基本上都是拖家带口到外地开展业务,单靠签订的不低于宜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工资根本不能生存,必须靠24小时进行公关成功药品销售,从而获得绩效工资才能够生存。而事实上,远东公司为了逼迫药品销售职工拼命工作,一直拒绝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基本工资,只是按照销售业绩给予绩效工资。已经在进驻地方从事销售而自己投入巨大成本的职工,虽然也多次要求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但面对资本方的强势只能是敢怒不敢言,就这样一直到2014年,远东公司决策失误导致药业销售难以为继,其中销售业绩一直排名前列的何锡荣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约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解除后,远东公司仰仗着自己有深厚的官方背景,仍然拒绝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支付拖欠8年的基本工资,及支付法律规定的补偿金。身在外地谋生的何锡荣遂全权委托张建平先生为其维权。

张建平先生对本网说: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约定是非常明确的,但无论是宜兴市法院、还是无锡市中院,以及江苏省高院,居然都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视若无睹,称只要远东公司支付的工资总额不低于宜兴市地区的最低工资,远东公司就不违法、不违约,就不需要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不需要支付法律规定的拖欠工资必须支付的补偿金、补偿金。

为了替劳动者讨血汗钱,受委托的张建平先生在“人民”法院一而再的蓄意枉法裁判后,又于今年52日到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申请,一个自称是唐处长的人居然拒绝接受民事监督申请书,在通过江苏省检察院转办后,才由无锡市检察院的检察员朱敏亚与代理检察员王科琴对本案进行审查,然而于国际社会拒绝中国希望获取自由市场经济地位之际,作出锡检民(行)监[2017]32020000120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以此印证国际社会拒绝承认中国自由市场经济地位的正确性。

市场经济应该是道德经济,更应该是法治经济,经济发展目的是为了人类生活的更美好幸福,如果经济是垄断,是掠夺,是官商勾结,是资本方对劳动者的压榨,且劳动者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那决定经济发展的制度就充满了罪恶,这样的国家就不应该被国际主流社会承认具有自由市场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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