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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其轩:对河南省息县公安局副政委贾新奎、公安局副局长谢焕坤非法拘禁关押受害人的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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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陆其轩,男,19474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21194704253751,住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大竹园村孙一队。
电话:l3087012822

被告人:贾新奎  河南省息县公安局副政委
被告人:谢焕坤  河南省息县公安局副局长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开除贾新奎、谢焕坤的党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对受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贾新奎、谢焕坤等人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4、赔偿受害人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

事实理由:

一、谢焕坤非法拘禁受害人34

2017726日,控告人在北京西单缸瓦市下公交车,被息县公安局驻京主持截访工作的副政委贾新奎安排的人员强行送到西城区永安路99优选酒店209房间非法拘禁。夜里11点,息县公安局三名干警把控告人按倒在地,拳打脚踢,用拳打脸、头,用皮鞋后跟踹胸部及全身,打得浑身是血。不让控告人报警和打急救电话。贾新奎第二天六点到了酒店,不将受害人送医院抢救,反而安排小茴香派出所把受害人强行押回息县公安局,将血衣强行脱走,11点才送到息县人民医院。28日,到信阳中山肿瘤医院检查,诊断为:椎骨L2L3骨折、胸骨柄骨折,右侧第67肋骨骨折,腰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双侧第二肋骨骨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9日控告人在家属陪同下,到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谢焕坤带领10多个人强行押到息县人民医院五楼重症监狱室,十二个人三班倒看押,非法拘禁32天。一个枉顾事实的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打人凶手却逍遥法外,四个多月无人过问。

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他们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非法关押受害人三个多月

在监狱病房,不让家人照顾,家人只能见10分钟,手机不让带,监狱病房没有任何降温设备,蚊叮虫咬,受尽了折磨;为掩盖他们的罪行,不让外出看病,每天24小时锁着门,三十二天不见阳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受害人家属多次找到市、县政法委、信访局、检察院、公安局反映,才在828日转到101007病房。六个保安三班倒看守,三个多月还是不准外出,不准回家。2017728日信阳中山肿瘤医院影像诊断:L2L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胸骨柄骨折,右侧第67肋骨骨折,腰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双侧第二肋骨骨折。(刑)鉴通字[2017]137号息县公安局息公鉴定意见通知书仅认定为轻伤二级,控告人不服,多次申请重新鉴定,却拒不受理。而打伤控告人的干警长期逍遥法外,幕后指使的领导,也没有得到应有处罚。现在控告人被打伤至今腰疼不止,吃不下饭,重病在身却无钱治疗,案件长期无人过问。

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审查,开除相关人员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贾新奎、谢焕坤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受害人,并遭到毒打致伤,理应严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开除贾新奎、谢焕坤的党籍,并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其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望予以支持。

此致
控告人:陆其轩

201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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