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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强拆五户民房案,洛龙区政府只有抵赖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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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1211日,本网获悉:2017128日上午九点,洛阳槐树湾五户强拆受害人诉洛阳区政府强拆一案在洛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旁听者爆满,有当地的圈地受害人,有西安维权者,还有四川拆迁户。

2017828日至93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关林街道办事处组织保安对槐树湾村村民实施强拆,六家民房成为一堆废墟。有五位农户向洛阳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强拆的农户中,只有李克丽因去医院探望病人时,就在大白天被关林街道办事处组织强拆,其余的都是半夜三更被强拆。

庭审中,洛龙区政府矢口否认强拆行为,并称系村委会对农户帮助拆迁,将强拆行为美化为帮助行为,如此自欺欺人,令人惊诧不已。

洛龙区政府代理人一方面辩称:“槐树湾村村民委员会为了维护全体拆迁户的利益,自发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进行帮助”。此所谓的“帮助”就是强拆,强拆竟然是为了维护全体拆迁户的利益,是不能自圆其说的。至少被强拆的农户权益受到了侵害。被强拆的农户也是“全体拆迁户”的一部分。故强拆为了维护全体拆迁户的利益是不能成立的。

洛龙区政府还强调拆民房系村民委员会“自发组织”。原告的代理人予以反驳:首先,“自发组织”是病句。自发是没有人组织的活动,有人组织不能称之为自发。洛龙区政府所谓村委会自发组织可谓用词不当,应当对语文知识进行补课。其次,村委会不是执法机关,不可能拉上警戒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强拆。洛龙区政府提供的第一号证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希望路跨伊河大桥工程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洛政通【201616号)第六条规定“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龙区政府、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可见,本案的强拆系洛龙区政府统一组织和指挥的。被强拆的农户还向法庭出示了强拆现场的视频和照片。但洛龙区政府依然醉死不认那壶酒钱,矢口否认其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的事实,不惜丧失政府公信力。

法官询问洛龙区政府代理人:视频和照片中的街道工作人员是否在拆房现场?该代理人支支吾吾地承认了该事实。法官又问: “街道工作人员在现场干什么?”该代理人慌乱地回答:“在指导工作,指导工作是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这令人莫名其妙。关林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放弃了休假,半夜三更到强拆现场指导工作,无异于不打自招。关林街道办就是强拆民房的实施者和指挥者,其工作人员还用木梁撞开农户的大门,强行搬出家具杂物,并架出屋内的村民。随后,发生了强拆。

为了政府的面子,洛龙区政府代理人坚称其征地拆迁合法。原告村民代理人予以反驳:征地与拆迁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征地来看,洛龙区政府委托区国土资源局与村委会签订《希望路建设工程用地征地协议》的签署日期是2011821日,而河南省豫政土【2016781文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的日期是2016630日。也就是说,征地在前,批准在后,违反了“先批后征”的规定;就拆迁来说,本案的拆迁也是违法的。2011121日起,全国所有的拆迁法规已经废除,而洛龙区政府还在以废除的拆迁法规进行拆迁,有何合法性可言?


关林街道办系洛龙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应当由洛龙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洛龙区政府系适格被告,必须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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