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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周富荣夫妇起诉江苏省政府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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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1219日下午2点半,强拆受害人周富荣及其妻子郑桂花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案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14724日,当地政府以周富荣、郑桂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为由,将该房屋强拆。在强拆过程中,郑桂花遭遇殴打,眼睛差点被打瞎,经鉴定为轻伤,并留下了后遗症。无锡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此案,但至今未能破案。

2017313日,周富荣、郑桂花通过政府信息申请,得知无锡市规划局梁溪分局发布《火车站北区E块【XDG-2011-501)号地块C块】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周富荣、郑桂花的房屋在该《公示》的范围内。即2014年该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否则,就会导致同一地块重复拆房的荒唐事。

2014年拆迁时,当地政府说周富荣夫妇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三年后的《公示》显示,周富荣、郑桂花的房屋不在2014年的范围内,而在2017年的征收范围内。

201757日,周富荣夫妇向江苏省住建厅举报,请求查处2014年无锡住建局扩大拆迁范围的违法拆迁。但该厅置之不理。周富荣夫妇于610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周富荣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认为,对举报的处理,属于内部监督,且对周富荣、郑桂花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范围。周富荣夫妇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富荣夫妇指出,江苏省住建厅对公民举报无锡市住建局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强拆强拆民房的行为,竟然置之不理,漠视公民权利,违反行政便民原则,纵容违法行为。但省政府却作出“驳回周富荣和郑桂花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毫无道理。

庭审中,江苏省政府坚称“对举报查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系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影响”。

郑桂花的代理人予以反驳:省政府转移了争议的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住建厅对原告的举报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否在复议范围。而省政府转移为“对举报的处理是否属于复议范围”。本案针对的是“对举报置之不理的行为”,而不是“对举报的处理”。况且,省政府所谓“对举报的处理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不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周富荣夫妇因无锡住建局扩大拆迁范围,将原告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故即使是对此处理属内部管理,但其结果有外化的作用,必然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 2014314日),受害人因权利受到侵害而向行政机关举报,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或者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属于具有复议资格。也就是说,本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另外,江苏省住建厅在复议期间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但省政府以非法证据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属于程序违法,该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审判长问:“判决结果是否同意在网上公开?”双方一致同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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