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尊敬的常务委员们:
2017 年 11 月中旬以来,在北京市大兴区、昌平区、丰台区、朝阳区等地发 生了大规模驱赶外来居民的恶性事件,尤其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昌平区东小口镇, 一些人以北京市政府或其下属机构的名义,切断住宅的水电供应,砸破住宅门窗,破坏住宅设备,捣毁居民财物,拆毁企业的厂房和宿舍等等,将数以万计居民从 遮风避雨的住宅中驱赶到零下五度的寒夜之中,不仅没有丝毫“安得广厦千万间”的悲悯,竟与“居者有其屋”反向而动。我们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侵犯了公民的五项宪法权利,分别是:
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 侵入公民的住宅。
即:(1)土地权利,(2)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权利,(3)私人财产权 利,(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和(5)住宅权利。
这些出现恶性事件区域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民通过法律正当程序获得具体地块的承包权,获得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农村居民有权建设房屋用于自住或出租,租户通过契约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将租户从房屋中赶出,侵犯了使用权;中断了租房契约,损害了土地所有者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也就侵犯了他们的土地权利。
西红门镇关闭商户和驱赶居民,昌平区东小口镇拆毁裕龙服装公司厂房和宿舍,以及其它区对相关商户断水断电的行为,迫使经营中断,经营资产受到破坏,契约无法执行,都涉及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合法权利的侵犯。
西红门镇、东小口镇以及北京其它地区捣毁居民财物,并强迫居民在极短期限内离开,使他们无法从容处理难以携带的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这些居民的私人财产权利。
北京市政府所属机构的文件称这些外地来京人员为“低端人口”,在驱赶他们过程中的粗暴态度,以及驱赶行为本身都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
西红门镇和东小口镇以及北京地区中断对住宅的水电供应,砸破住宅门窗强行进入住宅,破坏住宅设备,将居民驱赶出来的行为侵犯了居民的住宅权利。
事件发生后,北京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称,北京市政府只是在进行火灾隐患排查,“驱赶低端人口”一说毫无根据。根据正常理解,这等于是北京市政府声明,北京市政府或及下属机构并没有派人对上述地区居民进行恐吓、断水断电,闯入住宅,毁坏住宅,破坏财物,但这些事情都发生了,却没有一人因为作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制止和受到处罚。无论上述行动是否北京市政府直接所为,如果不阻止和惩罚上述犯罪行为,就等同于北京市政府的行为。因为根据《宪法》, 公民的宪法权利同时就是政府的保护义务,不保护就是侵犯。
到现在为止,受到损害的公民并没有得到安抚和赔偿,没有、也无法回到他们本来居住的住宅中。上述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即房屋无法居住,居民被驱离成为即成事实。实际上,驱赶行动并没有停止下来。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对这种大规模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加以制止和惩罚,这种行为将会漫延到全国,造成更的危害。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当事居民宪法权利的侵犯,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 阻止和纠正,全国人民的宪法权利也实际上受到了侵害,宪法本身受到重创。不捍卫宪法,就会毁灭对宪法的信任。中共十九大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北京的驱赶事件正是一起违反宪法的需要纠正的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 “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 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或者检举的权利”;《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 ……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有鉴于此,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立法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成立对北京驱赶外来居民事件的特别调查委员会,对北京市政府自 2017 年 11 月中旬开始,在北京市大兴区和其它地区侵犯公民土地权利,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权利,私人财产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住宅权利等五项宪法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该行动依据的北京市各级政府行政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此致
敬礼!
江平 (签字)
贺卫方 (签字)
盛洪 (签字)
许章润 (签字)
蒋豪 (签字)
莫少平 (签字)
丁锡魁 (签字)
秦晖 (签字)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