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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洛龙国土局不甘败诉,已向洛阳中院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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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115日,本网获悉:2018110日,洛阳中院向洛阳杜村杜志昌送达了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的上诉状。该局因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不甘败诉,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7920日,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洛龙国土责交(207)09-20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书》。杜志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工区法院认为“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杜志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行为的内容,亦未证实征收主体已对杜志昌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下,直接责令杜志昌自行拆除所使用的已被批准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交出土地,显系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该决定书应予撤销。”

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状称“杜志昌在见到《公告》后,拒不到政府行政部门设立的征收补偿安置指挥部办理土地补偿登记,不签订《南站地区开发建设项目农宅拆迁补偿协议书》,足以证明杜志昌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挥部已经根据法定的《杜村整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安置标准,精确计算出补偿数额,决定照数给予补偿,即为对杜志昌作出补偿的决定书。杜志昌不顾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无数次催促动员,既不领取补偿款,又不让拆除土地上房屋,拒不交出土地,直接阻挠洛阳南站开发建设项目属国家建设征收土地”。

但该局避而不谈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未证实征收主体已对杜志昌作出补偿决定”,而是以“指挥部已经根据法定的《杜村整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安置标准,精确计算出补偿数额,决定照数给予补偿,即为对杜志昌作出补偿的决定书”来替代补偿决定,犯了张冠李戴的逻辑错误。

1、指挥部是行政机关的临时机构,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

2、所谓“根据法定的《杜村整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安置标准,精确计算出补偿数额,决定照数给予补偿,即对杜志昌作出补偿的决定书”系语焉不详。

再次,该局将“征收补偿”与“拆迁补偿”混为一谈。

首先,所谓“根据法定的《杜村整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安置标准”是哪部法律呢?

其次,指挥部的口头补偿,该局认为“即对杜志昌作出补偿的决定书”太牵强附会了。补偿决定书是严肃的公文,应当有法定的格式和载体,岂能信口开河。况且,指挥部不具备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主体资格。

洛阳杜村圈地受害人杜志昌希望洛阳中院能公正判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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