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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警察自述被同事刑讯咬断手指:如果再办案会更重视嫌疑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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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惠强微博
1999年无锡市警察学校毕业后进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任民警,2012年,调入无锡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现为无锡市公安局第四看守所民警,三级警督,中共党员。从警近20,在办案过程中,我曾未刑讯过任何一个嫌疑人,直到自己无端被卷入一起刑事案件,被曾经的战友刑讯,才真正体会到在有罪推定的办案思维面前,个体是多么的无助。作为一名警察,我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必须记录并公开自己被刑讯的这段经历,不光为自己,也为这个社会提供一个时代的样本,去深入反思为什么导致冤假错案的刑讯逼供会屡禁不绝?----李惠强
我疼得受不了,就央求袁:“看在以前一个分局共事的份上,帮我松一下,”袁说:“一个分局共事的情谊前几次已经用完了”,我满头大汗把头靠在左边梯子上,又对袁说:“看在我父亲面上,帮我松一下。”袁说:“我认识他,他不认识我。”
我的手腕内侧被手铐勒住阻碍了血液循环,整个左手麻木颜色发紫,没有知觉。我说:“我左手没感觉动不了了。”管走上前拨弄了一下我的左手手指说:“不要紧,一般要变黑的。”
我当时下决心如果他们再对我刑讯逼供,我就用右手掰断自己左手小手指,迫使他们送我到医院去,到了医院我就大声哭诉遭到刑讯逼供,求遇到的医生、护士、病人、家属可怜我帮我打检察院电话或报警。
 
2016年,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的办案民警根据一个保险诈骗的嫌疑人张睿浩(后因职务侵占被判两年有期徒刑)的口供对李惠强多次刑讯逼供,后来张睿浩诬陷他人的情节被推翻,2016108 ,检察院撤销对李惠强的逮捕。
2017106,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解除了对李惠强的强制措施。

2016524日上午我在无锡市警校被滨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大队长姓管,副大队长姓袁,带到东绛派出所。当晚8时许,市公安局纪委把我带到市局特警支队,宣布对我禁闭7天。然后以市局纪委俞主任为主的七八个人对我询问,俞主任拍桌子对我说:“我一定会送你去吃官司,你会跪在我面前。”我很生气说:“事情还没查清楚,你凭什么说我一定会吃官司,你凭什么要我跪在你面前。”几天后我提到以上的话,俞主任说:“你今后可以到我这边来告我。”

禁闭期间,无锡市公安局督查支队支队长市局纪委副书记朱孝兵询问我(2017年朱离开公安系统,任江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朱支说:“我们这里从没关错过一个人。”我说:“杀人案件都有冤假错案。”朱说:“你哪里知道的?”我说:“新闻里面有,你们不能老是有罪推论。”朱说:“公安都是有罪推论。”朱把我的水杯拿走,不让我喝水。我说:“哪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让我喝水。”朱支为此很生气。

2016531日我被带到东绛派出所刑事传唤,在笔录中我明确提出要聘请律师,但直到715日办案人员也不让我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201661日晚上,滨湖公安分局民警把我带到宜兴市湖父镇九龙山庄1005房间,违法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宜兴的技术人员在1005房间西北角安装了摄像头,24小时监控录像。在我监视居住的一个半月里,办案单位没有依法把我监视居住的情况通知家属。

当晚我被滨湖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姓沈的民警双手反铐,在没有扶手的靠背椅上坐了一整晚。宜兴市公安局的一个特警、一个协警、无锡东绛派出所两个协警,共四个人在房间看管我,宜兴的特警和协警是三班倒。

62日有8个民警参与办案,滨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大队长管枫,副大队长袁家荣,民警严勤正、周云刚,滨湖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大队长黄星华,民警沈纪兴,苏佳磊,还有一个不知道姓名的中年民警。其中袁家荣自称做过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民警,说知道我父亲,我做过沈居住地的社区民警。

62日晚上8个民警都到1005房间,沈说:“我们都是粗人,这次是拿了尚方宝剑的,对你做得过分了,上面领导也不会怪我们。”这句话的潜台词是:既然市公安局领导决定对你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么市公安局领导也不会追究我们办案人员对你刑讯逼供。袁说:“瞧他腰上一圈肉,没有吃过什么苦,身体素质肯定不如那些四川人、贵州人,到时候熬不住的。”另有人说:“你是滨湖出来的,我们不动手,把你交给宜兴人,那些宜兴人不会对你客气的。”我听明白他们是在威胁,如果我再不承认参与犯罪,就要对我刑讯逼供。我坐在椅子上低头时,有人给我戴了两层头套。过了几分钟,左右两边各有人架着我把我带到一个皮椅上坐着。在我两手手腕缠上毛巾,在毛巾外面各拷上一副手铐,左右两边的人一手控制着手铐的另一头,另一只手搭在我的肩上,这样坐了约半个小时。然后,我被带上一辆汽车,车子开了一会停下,我被带下车去掉头套,看见有宜兴的警察在迎接无锡的办案人员,看上去像是在某个派出所的院子里。他们去掉了我一只手上的手铐和毛巾,另一个手铐解不开。在派出所的接待大厅里,有个宜兴的民警拿来钥匙把我另一个手的手铐解开,也去掉毛巾。这时苏佳磊站到我面前给我戴上一副手铐,前拷,我左右架着我的是宜兴的特警和协警。他们又给我戴上头套,回到车上。车子往回开,我又坐到之前那个皮椅上。事后我回忆,他们这时在和我打心理战。因为他们之前威胁过我,要把我交给宜兴的民警刑讯逼供。

坐了几分钟,我被带到一个房间里,去掉原来的手铐,两手手腕各缠上毛巾,在毛巾外面各铐上一副手铐,左手手铐挂在了一个较高处,右手手铐挂在了一个较低处,使我既站不直也蹲不下,只能半蹲。这时我的头套被取下。这是在一个旅馆的房间里,后来我知道这是1003房间。房间里有两张床,床对面原本放桌子的地方被清空了,只放了一个“人”字形的木梯,我就在木梯下面,通过手铐,左手挂在木梯左侧较高处,右手挂在木梯右侧较低处,8个办案民警都在房间里或站或坐。管站在我面前问我愿不愿意说,我表示之前说的都是实话。在管的示意下,有两个民警站在梯子左右两边,把梯子往两边拉,使我两手手腕持续剧烈地疼痛。约15分钟后,我疼得浑身冒汗,头上的汗水在地上滴了十多滴,看见我在甩头上的汗,有人说:“现在才开始,一般要一大滩水。”袁说:“没有人能赢得了这张梯子,我们碰到时间最长的一个人能熬三个小时,一般人都只能一到两个小时。”因为只能半蹲的姿势,时间长了后,腰和腿吃不消,整个人的重量就挂在了较高处的左手手腕上。因为手腕内侧被手铐勒住阻碍了血液循环,我的整个左手麻木颜色发紫,没有知觉。我说:“我左手没感觉动不了了。”管走上前拨弄了一下我的左手手指,说:“不要紧,一般要变黑的。”又过了约十分钟,我疼得呻吟,管问我愿不愿意说了,我疼的受不了了,为了早点结束受刑,我表示愿意。

他们打开手铐,去掉毛巾,我两手手腕内侧是血色的凹痕,左手手腕伤得较重有几个水泡,皮肤都破了。我说两个手发麻,他们叫我两手交替握拳,张开,再握拳,说这样可以加快血液循环。沈用毛巾揉我的手腕受伤处,疼得我直叫。有人拿来了椅子,我坐在椅子上,沈坐在我对面床沿上。沈按照张睿浩说的密谋诈骗的情节开了个头,引领着我核对案情,我怕再上架子受刑,顺着沈的意思往下说,每当说不下去的地方,沈就提醒我时间地点人物。有人给我点了支烟,他们拿进来一盆水果,我吃了两片哈密瓜。我上房间里的厕所,在洗手时,为了不再被刑讯逼供,对自己左手手腕看得见血管的地方咬了两口,有人对我高声叫骂,有人猛拍我的后脑。我被拉回椅子上,双手反铐,沈继续和我核对案情。

然后我被带回1005房间,这时我才知道我被刑讯逼供的,放着木梯的房间就是1003号房。这时已经是63日凌晨,下半夜排班的宜兴的特警和协警已经在1005房间里等了。严、周两个人用笔记本做笔录,我按照沈的思路回答他们。做完笔录我拒绝签字,严和周说:“看你后面6个月的日子怎么过。”我又被双手反铐在椅子上坐了一夜。

63日早上第一个来找我的是管,早饭后8个民警陆续都到1005房间来了。我的回答不能使他们满意,他们又架着我到1003房间,袁对某个年轻民警说:“把毛巾弄湿,给他缠上湿毛巾。”另有人说:“他左手昨天受伤了,这次右手挂上面。”我双手手腕被缠上毛巾,毛巾外各拷上一副手铐,左手低,右手高,把我用手铐挂在了“人”字形的木梯上,左右各有一个民警把木梯往两边拉,使我手腕剧烈疼痛。不知姓名的中年民警说:“手拉断了,可以再接上。”王和我讲了以前的同事杨晓东的事,说他之前和杨晓东刚见过面,杨晓东现在的心态很好,在做码头。还说“上帝给你关上了一扇窗户会给你打开另外一扇窗。”十多分钟后王问我愿不愿意讲,我表示愿意,他们把我从梯子上放下来,去掉手铐、毛巾,仍然是沈用毛巾揉我的手腕。

回到1005房间,我坐在椅子上,沈坐在靠近我的床沿上。沈把他认为的案件起因告诉我,让我接着说下去,我为了不上木梯受刑,按照他的思路往下说。因为我没有参与犯罪,不知道真实案情,每次都是在沈的提示下才能往下说几句,沈说这是在挤牙膏。讲到最后沈问我分了多少钱,我意识到自己连屈打成招的路都走不通了,我不但要交代分了多少钱,还要交代这些钱的去向,这些去向还要能得到查实。因为我没有参与犯罪,根本没分到钱,我被逼进了死胡同。看到我长时间沉默,袁说:“这家伙是蜡烛,不点不亮。”指挥民警又把我架到1003房间,这时两个大队长管和王都不在现场。

1003房间,又是毛巾、手铐把我挂到木梯上。他们这次拉得特别用力,一开始就疼得我呻吟。在我右边的长时间是苏佳磊,拉了之后,他一脚站地上,一脚踩着梯子,手里拿着手机在看。左边的人经常替换,有的是手扶着梯子,有的是用脚抵住梯子的内侧,不让梯子移动。袁和其他人横躺在床上,手里都拿着手机看。袁说:“前几次领导在,你一叫唤就把你放下来了。这次我作主,不会这么轻易让你下来,我不要你讲了,先挂你一、两个小时。”十几分钟后我疼得浑身冒汗,说:“看在以前一个分局的份上,帮我松一下,疼得受不了了。”袁说:“一个分局共事的情谊前几次已经用完了,你这次什么时候把事情讲清楚,什么时候放你下来。你把事情从头到尾讲清楚只要五到十分钟。”不知姓名的中年民警说:“每天挂你两个小时,放你下来5分钟,再挂你两个小时,几天下来看你吃得消?”我满头大汗把头靠在左边梯子上,看见管开门进来,转了一圈又出去了。又过了段时间,我对袁说:“看在我父亲面上,帮我松一下。”袁说:“我认识他,他不认识我。”

在梯子上挂了近一个小时后,为了早点结束受刑,我虚构了犯罪所得和钱的去向。袁又问了我犯罪过程,我按照之前沈告诉我的情节回答。他们把我放下来,我一屁股坐在地上,双手疼得发抖,沈用毛巾揉我的手腕,叫我双手握拳再放松。

袁又问了几个问题后我被带回1005房间,苏佳磊用笔记本电脑做笔录,袁和其他人横躺在床上一边看手机一边听。我按照沈告诉我的案情,袁放给我看的张睿浩说的案件起因,及我自己因为刑讯逼供而虚构的犯罪所得回答,坐完笔录我签字捺指纹。

当天他们运来审问椅,我开始坐在审问椅上。63日晚上11时许,我对苏说:“白天因为疼得受不了了,说的犯罪所得等内容是虚假的。”苏很生气,把我从前铐改成反铐。从那时起一直到66日,除了上厕所我一直双手反铐坐在审问椅上,坐到右脚肿痛。除了吃饭的时间,双手一直反铐。晚上一打瞌睡,上半身重量就压在审问椅的桌沿上,每次瞌睡都是胸口痛醒的。

滨湖公安分局经侦和刑大的8个办案民警对我刑讯逼供是有分工的,三个做大队领导的管、王、袁,决定什么时候开始对我刑讯逼供,什么时候结束,负责在刑讯时对我问话。几个年轻民警苏、严、周,负责拉梯子,偶尔有其他人顶替一下。沈负责我从梯子上放下来后帮我揉手腕伤处并引导我核对案情。前两次刑讯逼供8个民警都在现场,63日袁做主那次6个民警在现场,王不在现场,我在梯子上受刑时,管中间进1003房间转了一圈就出去了。

第一次刑讯逼供在我手腕上缠的是干毛巾,后来用的都是湿毛巾。受刑时间长了之后身体的重量都挂在上面的手上,所以每次都是挂在较高处的手腕受伤较重。第一次用的干毛巾,挂在较高处的左手手腕受伤尤其严重,一两个月后除了小手指,左手其他手指感觉是麻木的。

63日开始办案民警买来了碘酒,每天白天由看管我的宜兴的特警、协警和东绛派出所的协警用碘酒涂我左手手腕刑讯逼供造成的伤口和咬伤的伤口,第一个星期每天涂两三次,第二个星期每天涂一两次。右手手腕虽然红肿,但皮肤没有破,所以没有涂碘酒。

66日上午沈把我从审问椅上放下来在房间里走了一两个小时,下午我的右脚肿得像馒头,苏叫我把右脚抬到旁边床沿上,说这样可以消肿。苏对我所:“你是滨湖出来的,我们也不想办这个案子,是市局非要我们办。”

一天,滨湖经侦的秦晶,滨湖刑大我的两个警校同学吕宁晖、唐杰到1005房间。他们把我的手铐去掉,让我洗了个澡。秦晶给我做了份笔录。我现在判断,秦晶给我做笔录之前不久,张睿浩承认了犯罪是他一个人实施的,钱是他一个人拿的。因为公安已经对我违法监视居住,对我多次刑讯逼供,所以其他被张睿浩诬陷的人都可以还其清白之身,唯有李惠强一定要把他继续整,至少把他和违法犯罪粘上一点边,那样办案民警、背后决策、批准相关违法强制措施的公安局领导才相对安全。从此开始他们办案的唯一目标就是通过打击压制我,来掩盖办案民警之前的违法犯罪,他们的目的是自救了。吕宁晖、唐杰表示是他们大队领导叫他们来劝我承认密谋保险诈骗。

一天下午,管和袁在1005房间和我谈了一个下午,目的只有一个,叫我承认和张睿浩密谋保险诈骗,说其他的(如何实施犯罪,如何分赃款)都不要我说了。这期间,管说:“张睿浩真是条疯狗。”我的理解是张睿浩在这个案件上诬陷他人的很多情节被推翻了。管又用无锡话对我说:“你在某些方面倒是蛮硬当的。”我的理解是自己没有拿过一分钱赃款被查实了。当天晚上,管单独一个人又和我谈了几个小时,仍然是要我承认和张睿浩密谋保险诈骗。

我预感到办案民警有可能还要对我刑讯逼供,我寄希望于公安内部其他部门能阻止办案人员再次对我刑讯逼供。一天下午1005房间只有我、宜兴特警和协警三个人时,我对他们说:“请你们汇报你们的大队长,我想见你们宜兴市局的纪委书记。”特警说:“这是无锡的案子,我们不管。”我说:“我是在你们宜兴被监视居住。”特警说:“你和无锡的办案人员说,我们只负责看管。”一开始看管我的是三个宜兴特警各带一个协警三班倒,一个星期后,增加了一个特警和一个协警,四班三运转。这次我提出要见宜兴市局纪委书记的就是增加的第四组特警和协警。这个特警是派来的特警里面身材最瘦小的一个。

612日滨湖刑大我的警校同学吕宁晖和费斌来到1005房间,他们表示是大队领导叫他们来劝劝我,费斌很快就回去了,吕宁晖留下来值班。

613日上午,沈第一个进1005房间,沈故作惊讶:“你怎么坐床上了,坐椅子上去。”我坐到审讯椅上,管、袁、严、不知姓名的中年民警都进来了,王和周那天没看见,苏也没注意。他们要我承认口头上和张睿浩密谋保险诈骗,我的回答不能让他们满意,袁拍我的肩膀,说:“来吧”,打开审讯椅,和另一个人一左一右架着我往房间门口方向走。我看他们又要架着我到1003房间去刑讯逼供,走了两三步,我身体往下一沉,架着我的其中一个人嘲笑说:“他的腿都软了。”为了不再被刑讯逼供,我咬了自己左手无名指。在1005房间里,我咬着自己的无名指泪流满面,站了一屋子人,办案民警、看管我的特警、协警都进来了,吕宁晖站在门口看着我。我在滨湖公安分局工作13年,之前他们仅凭张睿浩的口供对我多次刑讯逼供,现在张睿浩诬陷他人的情节大部分被推翻了,他们为了自保继续要对我刑讯逼供,我感觉不到手指痛,我感到心痛。袁在我左边拉我左手,僵持了一会,他让我坐回审讯椅,我把手指从嘴里拿出来。袁说:“看他下回咬脚趾。”不知姓名的中年民警说:“你怎么不把十个手指都咬一遍,下回给你穿上尿不湿,戴上安全头盔,吃喝拉撒都在椅子上。”之后几天我的上下门牙都酸软,咬不动东西了。我当时决心如果办案民警又要对我刑讯逼供,我就用右手掰断自己左手小手指,迫使他们送我到医院去,到了医院我就大声哭诉遭到刑讯逼供,求遇到的医生、护士、病人、家属可怜我帮我打检察院电话或报警,寄希望能有其他部门的介入,阻止办案民警继续对我刑讯逼供。

我认为办案人员这一次要对我刑讯逼供完全是为了自保,他们是用新的违法犯罪来掩饰他们之前的违法犯罪(对我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我指供、诱供、刑讯逼供),他们以为这个所谓诈骗案件只要我沾到一点边,他们就相对安全了。经过这次咬手指,他们之后没有再使用木梯、手铐对我刑讯逼供。我认为他们不是可怜我,而是怕我想不开自杀、自残导致重伤或死亡,若这样他们难免吃官司。

613日到617日除了上厕所,我一直坐在审问椅上。我的右脚又肿又痛,不能走路,由特警和协警扶着我上厕所。

613日开始滨湖公安分局6个民警分成3组,每天一个组在宜兴九龙山庄值班,每天晚上12点左右对我讯问。一次讯问时和苏佳磊一组的那个刑大的不知姓名的中年民警用手掌猛击殴打我的头部数次,当时我坐在九龙山庄1005房间的审讯椅上。该中年民警有两次在讯问完后下半夜对看管我的保安特勤说:“不要让他睡觉,让他想问题”,想用剥夺我睡眠的方法折磨我。

613日咬伤手指后,办案人员买来双氧水冲洗手指伤口表面,没有清理伤口里面。伤口一直流脓血。62425日,宜兴市湖父镇医院的一个医生到1005房间帮我把左手无名指第三节里的脓血往第二节伤口外挤,痛得我右手都僵住不能动了(没打错字,是右手)。医生对办案民警说:“手指再不得到正规治疗,要保不住了。”

6月底有一次刑大不知姓名的中年民警对我说:“现在马上暑假了,到时候你老婆不需要接送小孩上学了,你再不交代,把你老婆抓过来,关在隔壁陪你监视居住。”

管带我到宜兴人民医院,左手无名指做了个手术。之后的一个星期一,严用笔记本做笔录,周、苏都在,做完笔录,严拿出一张空白的,关于我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严说61日我签字的那份他们找不到了。我怕他们再虐待我,就在审讯椅的桌面上重新签了我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

715日我被刑事拘留,在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当天我向看守所民警反映被刑讯逼供,要求约见驻所检察官,答复我因为是周末,要下个星期。之后严和周到第一看守所第一次提审我,严开口第一句话就是恶狠狠地问我:“你找驻所检察官干什么?”当时我还没有约见到驻所检察官。

第一看守所过渡监室的管教民警姓俞的给我做关于我手上伤势情况的询问笔录。俞问我是哪个单位办的案件。我说是滨湖公安经侦大队主办,刑警大队协助,两个大队各4个人,共8个民警。俞问:“滨湖经侦是不是有个姓袁的?”我说:“是的,是副大队长。”俞说:“这姓袁的和我们看守所的X所是同学(某个副所长,具体那个姓我没有听清,也没有追问),他办的案件把人‘开飞机’弄成伤势,X所打电话给他,叫他把人带到外面的医院医治的。”

驻所检察官让我写自述材料交给他们。我写好了,还没交检察官时,第一看守所俞副所长当着管教民警小俞的面,再三要求我把反映刑讯逼供的自述材料交给他,被我拒绝。

后我被转到南面的监室,一天整个监室在放风时,俞副所长站在巡视通道对我们说:“违法犯罪了,别说‘开飞机’,还要开航空母舰。”“开飞机”是无锡市公安民警刑讯逼供的手段之一,这在无锡市第一看守所的民警和在押犯罪嫌疑人中是公开的秘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果办案人员存心整你,那日子,相比之下看守所的日子就是天堂。我进看守所时满脸大胡子,同监室的以为进来个新疆人。监视居住一个半月体重减轻很多,到看守所一个月左右时,他们说我明显胖了,脸上肉多了。我在监室居住期间,伙食上没有虐待我,和办案民警吃的一样,看守所给在押人员的伙食肯定没得比。但我监视居住身体迅速瘦下来,在看守所体重明显反弹,不是因为看守所伙食有多好,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办案人员对你的恐吓,欺骗,刑讯逼供,使你精神紧张,担心什么时候又被提到隔壁受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办案单位故意给你设置一个封闭空间,在这个时空里,法律规定的嫌疑人的任何合法权益都能被剥夺,只要办案人员愿意。即不依法通知家属,又剥夺你聘请律师的合法权利。通过各种巧妙的,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手段伤害折磨你的身体。周围所有的人都是和你敌对的,你是孤立无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条文注释:……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本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立法者当时就考虑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旦被滥用,就有可能成为滥用私刑的便利措施。但现实是,至少我自己的经历是应该依法查处公安机关渎职行为的检察院,为了配合公安办案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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