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今天(2018年1月29日)上午8点多钟,来自黑龙江、辽宁、广西、河北、江苏、山东、四川、北京、湖南、湖北、吉林和内蒙古等十多个省市被下岗的民代幼教师和在岗的代课教师近千人再次聚集于教育部人民来访接待室上访。
据今天在教育部人民来访接待室上访的老师向维权网信息员介绍,若不是基层政府拦截,进京上访的人数会更多。上访的老师们中间,年龄最大的是来自山东枣庄市薛城区的赵修云老师,老人家91岁了。
在教育部人民来访接待室门前的院内,老师们在寒冷的室外齐唱歌曲、拍照和录视频,并在微信群上与后方的“难友们"互动,不少老师主动为前方的“战友”发红包以表示支持。
在通往教育部人民来访接待室的通道内,黑龙江省的老师们控制了一位吉林省基层政府的截访人员、并及时向北京警方报了案。
今天上访老师的接谈代表之一的91岁的赵修云老师,在完成上访被接谈任务后,被薛城区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控制并“押”回。
接谈从12点多开始,直到下午4点多结束。老师们挑选了6位“谈判”代表,实际进去了4人,即山东枣庄的黄修云老师、广西桂林的潘积康老师、黑龙江的杨老师和吉林的丁老师。
当局派出的代表有3人,即教育部2人加国家信访局1人。
老师“谈判”代表共提出了20多个问题,比如希望教育部出席或是列席北京“两会”的人员,把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带上“两会”,比如尽快妥善了结民代幼老师们的养老问题,比如国家信访局有责任制止地方政府对上访老师的打压迫害问题……
教师“谈判”代表和其他所有进京上访的老师们,对教育部“谈判”代表回绝把解决民代幼老师问题带上“两会”十分不满。
据悉,明天还会有民代幼教师再次到教育部人民来访接待室去,要求见教育部部长陈宝生。
附:全国民代幼教师统一《诉求》
呈《诉求》致国家教育部:
“民代幼教师”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经济贫困,国力衰弱学龄众多,教学环境恶劣,教育资源缺乏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民代幼教师也曾经辉煌过,因为他们在学生多,师源少,办学件差的尴尬教育困境,不计个人得失,不计多劳少酬,为中国教育撑起了大半面天。他们是我国扫除文盲,人口素质提高的贡献者;是普级九年义务教育的领跑者;是国家消灭民办教师队伍的牺性者。国家穷时,这些人无怨无悔,以身言教,不计得失。现在国家富裕了,农,电,水,商等各行各业下岗职工都有了合理的安置。唯独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国家出台的政策多,地方落实的少;“尊师重教,以人为本依法依规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政府说的比唱的好,但真正做的却不是很好。为了让同一片蓝天下的中国公民都能沐浴到党的温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保险法》和教计字[88](100)号文件、教人发[1992](41)号文件、国办发[1997](32)号文件、[2011](8)号文件等精神,全旗“民代幼教师”向教育部呈递《诉求》如下:
1.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备下面条件的“民代幼教师”,经教育部门系统培训后纳入正式编制,返聘上岗。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及国家和相关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件精神等。
(1).连续从教教龄10年或10年以上的民幼代教师。
(2).具有国家承认合格学历的“民代幼教师”(包括全日制、离职进修、电大及函授等形式取得的大中专毕业生)。
(3).具有教师资格证或其它证书能证明胜任教育工作的“民代幼教师”。
2、根据教计字〔88〕(100)号文件、教人发〔1992〕(41)号文件、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对198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现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 女:55周岁),教龄达到15年以上(包括15年)的教师,全部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每月领取同等公办教师工资的2/3作为退休养老金。这部分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并且要随着公办教师待遇的调整机制而调整。
3、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政府应按事业单位的标准补缴在岗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缴过程中,自上岗之日起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体系。96年之前的教龄视同缴费前(在95年之前的工作时间,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称作“视同缴费年限”),96年之后的教龄在补缴时去掉保险系数,单位支付12%,个人支付8%。
4、对1986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师,根据教人〔2011〕8号文件精神,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标准为老师们补缴在岗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教龄不足15年的,由个人补足15年后,与教龄达到15年的老师们享受同等待遇。或选择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
5、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教人[201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政府应按现在本地区公办教师平均月工资为标准,向被辞退的教师们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已经发放了一次性补偿的地区,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6、因政策性迁移,如买房、结婚等,一律以原任教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教龄证明,由现户籍地政府解决待遇。
7、幼儿教师应按参加工作的时间,享受同等民办或代课教师的一切生活待遇。
8、 对取得大中专学历的被辞退教师,应当按教人发〔1992〕41号文件的规定加发学历津贴。符合招聘条件的要返岗。
9、对已去逝的民办代幼教师应按已故公办教师待遇标准为其家属补发抚慰金。
10、对自己已经购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保险)的被辞退教师,其所缴纳的保费由政府返还给本人;或将教龄养老补贴与每月退休金合并计算。对再就业已有社保的教师,应将教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合并计算,并按月计发退休工资。
11、九五期间国家落实关,转,辞,招,退的民师解决方针,1997至2000年下拔80万民转公指标,旨在不搞一刀切,一阵风。把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但是,1986后参加教学工作的教师至2000年也没享受到竞争上岗的机会,民转公的待遇,符合条件的教师应给予返岗解决。
12、由于村乡学校教师产假,病休,病退,停薪留编下海等因素,至使乡村学校严重缺编。于是村,乡雇用了一批临时代课教师。他们同样为教育事业流过汗,呕过血。连一点档案都没留下。这部分人应给予合理民师身份的确认,并给予相对应的待遇和补偿。
13、民师任教期间的部分档案,被教育部门丢失。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给补齐。实事求是地认定民代幼教师的教工龄。
14、198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0年前后无过错被“一刀切”的民办教师,被辞退应给予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体被辞退民代幼教师热切期盼与全民共享改革成果,同浴党的温暖阳光!
诚望政府尽快出台政策,圆满的解决“民代幼教师”的诉求为盼!
诉求人:全国被辞退“民代幼教师”。
2018年1月20日
附:签字簿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