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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开刑事办案信息,无锡梁溪公安分局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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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27日下午2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周富荣、郑桂花诉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无锡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

周富荣与郑桂花系夫妻关系。他们的房屋位于无锡市锡沪路146号。20136月,无锡市交通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火车站北广场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崇安D块)实施拆迁,而周富荣夫妇的房屋在火车站北区E块(201724日,无锡市规划局梁溪分局《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为证),即不在崇安D块的拆迁范围内。2014724日,拆迁暴徒手持盾牌,冲进周富荣夫妇的家,见人就打,并将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周家房屋强拆了。同时,郑桂花被拆迁暴徒打伤了眼睛,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梁溪公安分局(原崇安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经历了三年多,打人凶手依然逍遥法外,还诬陷郑桂花拿刀捅人,公安机关却将遭暴徒伤害的郑桂花取保候审。但此取保候审很蹊跷,既未申请,也无人保和财保,全由公安机关一手操纵。

为此,周富荣、郑桂花于201781日向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申请要求公开:“‘7.24郑桂花被故意伤害案’的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包括调查笔录、会议纪要、案件进入何阶段等进展信息”,并指出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三条规定,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应当公开上述刑事信息。

2017814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是:1、周富荣、郑桂花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2、相关刑事刑事案件的情况可以向办案单位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通江派出所了解。

周富荣夫妇不服,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无锡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却避而不谈本案是否适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周富荣夫妇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梁溪公安分局依法公开刑事办案信息。

庭审中,梁溪公安分局与无锡市政府依然强调刑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相关刑事刑事案件的情况可以向办案单位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通江派出所了解。

周富荣夫妇予以反驳,并认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不矛盾。《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化、系统化。故《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所规定应当公开的刑事信息仍然属于政府信息。尽管刑事办案系司法行为,但公开应当公开的刑事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至于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所谓“相关刑事刑事案件的情况可以向办案单位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通江派出所了解”的答复,更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首先,本案的办案单位不是通江派出所,而是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由此可见,公安派出所不是刑事案件的办案单位。其次,《鉴定意见通知书》是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的,这也说明办案单位是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而不是派出所。再次,梁溪公安分局是制作或者获取了有关此刑事案件中的信息,依法应当公开,而不是推诿。即使派出所也有此刑事信息,也不能排除梁溪公安分局有公开此信息的职责。

周富荣夫妇指出,无锡市政府忽视了上述事实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应当指出的是,郑桂花遭遇黑拆迁被打致伤刑事立案三年多,但犯罪嫌疑人依然逍遥法外。此案石沉大海,是公安机关不重视呢,还是涉黑保护伞?但至少是公安机关没有履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所规定的公开职责,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是对暴力黑拆迁的纵容。周富荣夫妇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原告的辩论意见,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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