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2月10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向洛阳槐树湾村村民曾铁良送达了豫国土资复〔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驳回曾铁良的行政复议申请”。曾铁良不服,将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豫国土资复〔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2、责令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即对其举报予以处置。
当地政府采取“以租代征”的违法形式,将洛阳槐树湾村村民承包的土地圈走。曾铁良与其他村民一样失去了土地,但曾铁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寻找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
曾铁良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举报信》,主要内容为:曾铁良承包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的1.7亩耕地被违法占用,且被擅自变更了土地使用权,将耕地用于施工盖楼。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10月13日签收该邮件,并于2017年10月20日向曾铁良作出《告知函》(洛国土资告[201736号),称“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有关规定属于涉案土地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并告知曾铁良“举报的情况已经以《转办函》(洛国土资转2017]36号)转交有管辖权的洛龙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其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最终查处结果反馈曾铁良”。
曾铁良从网上查知,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并无查处土地违法之职权。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具有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权,其推诿于洛龙区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曾铁良不服, 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作出豫国土资复〔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曾铁良认为,该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明显:
该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曾铁良邮寄的《举报信》后,已经依法转办具有管辖权的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接到《转办函》后,依法对举报情况子以核实处理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该局已经履了法定职责”。但复议决定忽视了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系派出机构,不具有对土地违法的查处权,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违法的查处交洛龙区国土资源局转办是错误的,恰恰说明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而是推卸。
曾铁良指出,该厅对于2018年10月26日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曾铁良1.7亩责任田被占盖楼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没有查明。该《说明》所谓“涉案土地上所建项目为洛阳市政重点工程希望大道和槐树湾安置小区,且已经建成竣工且所占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并非违法”系谎言。
首先,所谓“所占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并非违法”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
其次,涉案土地,至今实施“双千斤”粮食的价格为标准支付租金,是名副其实的“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对此,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未予查处,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未查明上述事实,便草率地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