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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无视事实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陈伦珍的申诉请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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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李娜报道)2013年6月15日,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农民陈伦珍、余茂才夫妇,收到四川省高院于5月27日就已经做出的驳回申诉裁定,该裁定继续无视事实,以陈伦珍、余茂才夫妇“超过了3个月的行政诉讼时效”为由,继续枉法为持了之前一审、二审的驳回裁定。

根据陈伦珍提供的证据显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公告,要求陈伦珍夫妇于5月26日前搬离自己的居住地,并告知三个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随即5月30日将陈伦珍所有的房屋强行拆除。

在控告无果的情况下,陈伦珍夫妇于2008年8月22日,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告”违法。锦江区法院的任法官于当日收到他们的诉讼材料后,以是周末为由,要求他们在8月25日星期一,到法院去立案,并在陈伦珍递交的上诉材料上进行了签收,并亲笔在诉讼材料商注明了要求他们周一来立案的这一情况,但后来却以陈伦珍超过了诉讼时效而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陈伦珍夫妇依法上诉,也被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且一审、二审、再审法官均可以回避对锦江区法院法官已经于2008年8月22日签收了他们的诉讼材料这一事实,而只以8月25日法院立案的文书作为依据,以陈伦珍夫妇超过了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他们的起诉。

陈伦珍夫妇表示:还将继续向最高院申诉,因为他们确认自己在法定期限内就提起了行政诉讼,是法官自己将时间拖过的,且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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