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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朱小平不服公安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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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721,安徽省芜湖市朱小平通过特快邮件,向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作出的芜镜公(赭)行罚决字【2013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朱小平家经历了暴力拆迁,其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气愤引发心脏病而去世。朱小平为此,不断上访,还失去了工作。在上访过程中,朱小平被截访,被拘留。

201357,朱小平与母亲吴昌兰、大姐朱秋霞、二姐朱小玲、三姐朱小红在北京上访时,在中南海附近,向警察问路。警察说,跟我走。警察把她们送到大巴车,与其他上访者一起带到马家楼。

201358,芜湖市驻京办将朱小平一家五人从北京马家楼押送到南京南站,再移交给赭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苏建国等接力,押送原告到赭山派出所。次日凌晨,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向朱小平送达了芜镜公(赭)行罚决字【2013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357201358,违法嫌疑人朱小平伙同吴昌兰、朱秋霞、朱小玲、朱小红在北京市中南海区域非法上访,不听劝阻,严重扰乱单位场所秩序。”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现决定同意给予朱小平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朱小平认为:

本案的行为地在北京,且无移交手续,故芜湖镜湖区公安机关无权处罚。如果应当处罚,也只能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使。朱小平等是截访人员将其从北京押送芜湖后,由芜湖镜湖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也属于程序违法。

另外,芜湖公安局镜湖分局所谓“违法嫌疑人朱小平伙同吴昌兰、朱秋霞、朱小玲、朱小红在北京市中南海区域非法上访,不听劝阻,严重扰乱单位场所秩序。”没有事实依据。

最后,芜湖公安局镜湖分局适用法律不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必要条件是“被扰乱的机关或者单位不能正常进行工作。但本案不存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

与朱小平同时被拘留的,还有大姐朱秋霞和三姐朱小红。其母吴昌兰因年老未被拘留;二姐朱小玲患肺结核,系传染病,逃过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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