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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福为儿子伸冤向沂南法院递交申诉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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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方芳报道)724上午,陈光福和儿媳刘芳在来自北京的2位著名律师朋友刘晓原和李方平的帮助和陪同下,到沂南县法院就儿子陈克贵被冤狱一案递交申诉状。

陈光福是以家属名义为儿子克贵申诉的,他认为法院对陈克贵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存在严重错误。沂南县法院立案庭收下了陈光福的申诉状,答复说要审查后才决定是否立案再审。

陈光福告诉本网信息员,陈克贵正当防卫被枉法判决,此案有太多明显违法的地方:
一、张健等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2427零时许,沂南县双堠镇镇长张健带人翻墙进入我家,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张健等人涉嫌非法搜查罪
427零时许,张健等人翻墙进入我家后,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我家进行非法搜查并抢走了现金、手机、通讯录等一干物品,还砸毁了电视机、缝纫机、家具等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张健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张健等人翻墙进入我家后,对我家大肆搜查、打砸一番后,暴力殴打陈克贵及其母亲任宗举,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沂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
陈克贵自首后,沂南县公安局参与审讯此案的警察对其刑讯逼供,迫使其做有罪供述,已构成刑讯逼供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沂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涉嫌暴力取证罪。
沂南县公安局殴打陈克贵母亲,并以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责任为由进行恐吓,迫使其违背客观事实做不利于陈克贵的证言,已构成暴力取证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六、沂南县公安局、沂南县检察院、沂南县法院剥夺陈克贵的辩护权。
沂南县公安局、沂南县检察院、沂南县法院在陈克贵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陈克贵近亲属已为其委托律师的情况下,违法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剥夺陈克贵的辩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七、证人王运庆等人涉嫌伪证罪。
  
王运庆等人当晚同张健一起翻墙进入我家,对我家非法搜查、打砸并殴打陈克贵及任宗举,他们本应是犯罪嫌疑人却未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做了证人,且其本身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违背客观事实,陷害陈克贵,已构成伪证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沂南县法院涉嫌秘密审判。
开庭前,陈克贵的近亲属、陈家聘请的辩护律师未得到开庭通知,开庭时,陈克贵的亲属、媒体记者未能进入法庭旁听,沂南县法院违反公开审理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九、沂南县法院涉嫌枉法裁判罪。
沂南县法院违反法律,违背客观事实,未依法认定陈克贵属于正当防卫无罪,反而判决陈克贵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刑三年零三个月,涉嫌枉法裁判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图片(陈光福提供):左起刘晓原,陈光福、李方平在沂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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