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娜报道)7月29日 ,成都“链子门案件”受害人幸清贤,收到金牛区政府作出的第三份行政复议驳回决定书,驳回了幸清贤的复议申请。
幸清贤说:其驳回理由十分荒谬,居然是以《公安督察条例》第九条而驳回的,翻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规定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以及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关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金牛区政府所所指的已经经过复议的事项是金牛复决字【2013】6号,金牛复决字【2013】7号复议,两份申请事项均系针对金牛公安分局所提起的,而幸清贤向金牛公安分局的投诉,是针对警察违法而进行的,虽然是一件事情,但是主体不同,之前的复议请求是针对金牛区公安分局的,而向金牛公安分局投诉则是针对警察个人进行的投诉,并不矛盾,而且也不重合。显然金牛政府指鹿为马,故意包庇警察。
幸清贤表示: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附:行政诉讼状
原告:幸清贤,男,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峰,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联系电话:028-86406210 028-87635110 。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收到原告投诉书后未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为行政不作为。
事实理由
原告于2013年5月7日 ,通过WMS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了投诉书,向被告投诉其下属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被告于2013年5月8日 收到原告的投诉请求,但截至今日未作出任何处理和答复,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 ,向金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其行为为 行政不作为,金牛区政府于7月26日 作出金牛复决字【2013】1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原告的投诉事实已经向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金牛区政府所所指的金牛复决字【2013】6号,金牛复决字【2013】7号复议申请事项均系针对金牛公安分局所提起的,而原告向金牛公安分局的投诉,是针对警察违法而进行的,虽然是一件事情,但是主体不同,之前的复议请求是针对金牛区公安分局的,而向金牛公安分局投诉则是针对警察个人进行的投诉,故不属于《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的情形。
故请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幸清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