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潘力明报道)家住湖北省十堰市郧县青曲镇曲远河村四组访民王洪宇,向本网信息员投诉称,他因与被告人郭伟合伙承包工程,产生经济纠纷后,诉讼到郧县法院,该院承办案件法官龚敬贵采取收钱不出据或找借口向原告王洪宇非法索要钱财,吃拿卡要,为使案子早日结案,尽力满足法官要求后,却使案子久拖无果,被逼上访检举,虽得到一审判决,但访民王洪宇受到各种胁迫。
访民王洪宇讲述案情经过:2011年4月11日 ,访民王洪宇与郧县青曲镇巷子口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巷子口村移民安置房协议书》,约定了工期、质量标准、房屋价款以及付工程款的方式。合同签订后,巷子口村村委会主任魏秀海向王洪宇提出要求其亲戚郭伟负责整个工程的沙石料等供应,王洪宇被迫同意。之后,又要郭伟共同参入合伙承包移民安置房工程建设。由此,王洪宇被村主任魏秀海和其亲戚郭伟设下的骗局之中。
当该项工程于2011年8月15日 竣工验收后,2011年10月6日 ,王洪宇、郭伟二人对合伙账务进行了清算,在核对支出账目中,郭伟虚列假支出和重复报账手段,多列支出等手段侵贪100580元;且将合伙承包青曲中学挡土墙工程款10000元,赵德林砌挡土墙工程款174636元的应收工程款项,以及王洪宇向巷子口村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50000元,也被郭伟串通其亲戚魏秀海套取,因此,王洪宇被迫向郧县法院城关法庭提出诉讼。
该案诉讼后,案子开始由法院法官龚敬贵具体承办,龚敬贵就以查案为由,向原告王洪宇索要钱财数千元,先后邀请其吃喝8次,花掉现金8000多元。
2012年2月和5月,由法官龚敬贵组织两次开庭,在开庭中,龚敬贵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准原告申辩和证人出庭作证,原告由此要求龚敬贵回避本案,但遭到庭长的拒绝,之后又组织了一次简易开庭,案子仍无结果,采取光审不判手段,拖延时间。
原告对法院法官这种视法律为儿戏,执法犯法行为感到深恶痛绝,于是向十堰市和湖北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投诉郧县法院法官龚敬贵等人,这样才促使郧县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 向原告送达了一份郧县法院作出的(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766号民事判决书,但判决书上的落款判决日期是2013年3月24日 。郧县法院在通知原告王洪宇书面承诺不再追究法院法官龚敬贵等人的违法责任。
现在,被告郭伟针对郧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又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原审原告王洪宇正等待十堰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
司法腐败已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滑坡,使社会充满欺诈而无诚信可言,如此司法腐败不除,社会有何公平正义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