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潘力明报道)2013年8月5日,家住湖北省十堰市郧县青曲镇曲运河村四组访民王洪宇,委托本网信息员公开发表他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控告信,公开控告法官龚敬贵、村委会主任魏秀海的违法犯罪事实,希望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访民王洪宇说,他因与郭伟合伙承建郧县青曲镇巷子口村移民安置房的工程建设中,他将数年在山西铁矿打工积累的30多万元血汗钱全部投入到该工程中,没想到合伙人郭伟依仗巷子口村村委会主任魏秀海是亲戚关系,魏秀海、郭伟二人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加大工程支出,迫使王洪宇诉求到郧县法院城关法庭,希望得到法院的公正裁判。
当时由法官龚敬贵主审该案,龚敬贵却对该案几次开庭,只审不判,并且拒绝原告王洪宇的证人出庭作证,王洪宇只好要求郧县法院换人审理本案,他同时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才使郧县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向王洪宇送达了比较公正的一审判决。
没想到,法官龚敬贵竟敢执法犯法,他知道王洪宇一审胜诉后,马上将郧县法院作出(2011)郧民保字第14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巷子口村移民工程款依法冻结查封的62万元,利用职权,违法解冻,马上又被控告人魏秀海和郭伟套取。从而导致即使该案判决生效,法院也无钱执行的严重后果。
附:控告
控告人:王洪宇,男,32岁,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县青曲镇曲运河村四组。
被控告人:龚敬贵,男,系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魏秀海,男,住湖北省十堰市郧县青曲镇巷子口村,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控告事由:控告人在与郭伟合伙承建青曲镇巷子口村移民搬迁安置住房经济纠纷一案中,被控告人龚敬贵、魏秀海和郭伟三人是亲戚关系,法官龚敬贵徇私枉法办案,对控告人王洪宇实施索贿和吃拿卡要行为,擅自伙同魏秀海将郧县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人民币62万元的移民专项建房资金,非法套取,魏秀海利用职权公开帮其亲戚郭伟做假账,出假证据,索要工程回扣款10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
控告事由:控告人王洪宇、郭伟两人在合伙承建郧县青曲镇巷子口村移民安置房工程建设中,郭伟伙同其亲戚魏秀海采取虚列支出,重复记账等手段坑害控告人 ,使控告人在该项工程建设中不仅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而且害得负债累累。
控告人被迫将合伙人郭伟起诉到郧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案件承办法官龚敬贵徇私枉法,经过两次开庭,不收取控告人的证据,又不准控告人的证人出庭作证,并且将控告人申请郧县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的62万元人民币非法解冻套取,鉴于龚敬贵的种种违法犯罪行为,控告人只好向郧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龚敬贵回避本案。
经郧县法院更换法官后,于2013年5月作出比较公正的一审判决,但是被控告人龚敬贵、魏秀海、郭伟三人狼狈为奸,仍然继续玩弄权术,捞取不义之财。
被控告人魏秀海还利用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非法侵占移民安置房一套,转手以10万元卖给其亲戚龚传华居住。
控告人还将继续查证核实有关龚敬贵、魏秀海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继续向各级人大、纪检等机关举报,希望领导重视,依法查处。
控告人:王洪宇 联系电话:13872807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