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2012年6月中旬,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菜园桥村民任燕接到利辛县法院的电话,通知她到法院领取(2011)利民一再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准许原审原告于××于2012年6月7日向该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就此结束了原审原告自2003年5月29日向利辛县法院提起的返还债款之诉。
此案件经历了亳州市中级法院四次发回重审、安徽省检察院皖检民行抗字(2006)第105号《民事抗诉书》抗诉、房屋两次被查封,就债条的真实性做了两次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一致),最终尘埃落地。但任燕为此已经耗尽精力,期间原审原告采取暴力强占任燕房屋对外出租长达八年之久,获取了巨额利益,当地警方对任燕的报案不予受理。目前,任燕对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希望依法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信访事项回复》中称“利辛县法院针对主审法官王建华丢失证据的问题,于2012年6月1日作出《关于给予王建华同志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利法(2012)6号),给予王建华行政记过处分并承担五万元经济补偿。本案的关键证据是四张条据的原始件,因该案四张原始条据已丢失,于××申请重新鉴定已无依据,原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已无法确认,加之于××撤诉,原审案件已经审结。因此,采纳北京长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进行裁判已无可能。通过调查,认为夏××(任燕前夫)与于××(原审原告)恶意串通诉讼的嫌疑无法排除,因法院没有侦查权,该案应由相关职能单位介入处理。经调查,未发现原审法官王兆宽、魏协军在查封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因此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任燕反映,她与前夫夏×育有一子一女,2002年11月经淮北市中级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孩子由任燕抚养,共同财产中的三间上下两层共六间门面房归任燕所有,并于2003年4月经法院执行过户到任燕名下,5月20日实际交付房屋。
而就在5月29日,距法院执行判决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任燕手中仅仅9天,乡邻于××就将夏××与任燕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132000元借款。这让任燕感觉莫名其妙,其从未知道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之事,而且在离婚诉讼期间,任燕前夫夏××从未提过有这笔巨额债务的存在。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作为第一被告的任燕前夫夏清×对这四笔债务全部认可,却说不出借款的合理用途,律师又提出一些疑点,即有两张借据的日期时间,夏××正在一百多公里外的矿井里工作,其岂能分身两地,一身在淮北的矿井里工作,一身则在利辛县的张村镇借款。就凭这样漏洞百出的借据利辛县法院竟然能判决于××胜诉,案件先后四次被亳州市中级法院决定发回重审,亳州市检察院对四张借条的形成时间委托江苏省检察院技术处鉴定,鉴定结论鉴定出时间跨度近三年的借据形成时间基本一致,时间跨度为八个月及一年的三张借据实际形成时间基本一致。如此,借据之真实性可想而知。由此安徽省检察院2006年10月30日作出的皖检民行抗字(2006)第105号《民事抗诉书》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夏××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夏××与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并认为于××提供的四张借条是虚假证据。
此后,利辛县法院又于2011年5月委托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就四张借条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做司法鉴定,并提供了检验材料四张借条原件、样本材料:安徽省利辛县法院《民事诉讼卷宗》(2003年度利民一初字第1303号)第109页上2003年12月12日《宣判笔录》和第111页上2003年7月23日《送达回证》各1页,原件;安徽省利辛县法院《民事诉讼卷宗》(2003年度利民一初字第1303号)第2、3页上2003年5月29日《民事起诉状》共2页,原件。其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于7月8日作出:鉴定意见1、检材落款日期为2002年2月5号《借条》与落款日期2003年3月16号《收条》上的书写字迹形成时间相近。2、检材落款日期为2001年2月15号《借条》的书写字迹与样本第109页标注日期为2003年12月12日《宣判笔录》、第111页标注日期为2003年7月23日《送达回证》上的“夏××”签名字迹的形成时间相近。3、检材落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借条》、2000年10月8号《借条》、2001年2月15《借条》上的捺印指纹与样本第2、3页落款日期为2003年5月29号《民事起诉状》上的捺印指纹形成时间相近。在司法鉴定所给法院的函件中说明以样本2003年5月为标准,正负60天的时间。
然后四张借条据说是被主审法官遗失了,就在任燕收到司法鉴定书后的十多天后。任燕称,她非常怀疑,如果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否定了2006年江苏检察院的鉴定结论,这四张借条会丢失吗?案件还会如何发展?
案件夏××撤诉了,撤诉当天利辛县法院就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任燕的房屋已经返还,但是房屋被夏××强占当地警方不予立案,任燕房屋被夏××出租的不当得利没有返还。
任燕希望法院获得公正的判决,希望追究夏××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希望追究枉法渎职的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为此她将会继续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