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震惊中外的冀中星爆炸案发生后,应家属要求和冀中星本人委托,刘晓原律师代理冀中星被殴打致残案的申诉,必须要了解他当年被殴打致残情况。在刘晓原向东莞司法部门了解对冀中星殴打致残案的复查情况的过程中,遭遇他们的推诿阻挠。
2013年8月7日上午,刘晓原律师来到了广东省东莞市。一方面向相关部门了解对冀中星殴打致残案的复查情况,另一方面向法院申请复议冀中星被殴打致残案的案卷材料,为申诉作准备。
刘晓原律师先去了厚街公安分局,分局办公室主任出面接待,他说,冀中星案的复查情况,要去询问市公安局,分局不能对外讲,无法给刘晓原律师作答复,请予以理解。刘晓原律师问应找市局哪个部门,他说去找市局法制科。
8月7日上午十一时许,刘晓原律师到了东莞市公安局,门卫拨通法制科电话,刘晓原律师说明了来意,法制科称这事不属他们管。刘晓原律师问应找哪个部门?法制科说找指挥中心。门卫把电话打到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让刘晓原律师留下手机号码,说会帮助刘晓原律师联系。
在等待期间,刘晓原律师想还是去信访办问问。信访办了解刘晓原律师的来意后,拿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和委托手续进入办公室,说帮刘晓原律师打电话联系相关部门。不久,来了两个便衣进入里间办公室。
刘晓原律师问警察是否已联系上相关部门,警察说再等等。一直等到12时40分,警察让刘晓原律师进入里面办公室。有四个警察在里面,两个坐着,两个站着,旁边还架着一台小型摄像机。刘晓原律师说,如果要对谈话进行录像,哪刘晓原律师也要用手机拍摄。警方不同意,他们也撤了摄像机。
刘晓原律师询问谈话警察身份,他们说是信访办和法制科负责人。
刘晓原律师提了两个问题,一是对冀中星当年的案件是否已作了复查,因为广东省公安厅、东莞市委、东莞市政府,曾向媒体通报过要复查;二是如果已经作了复查,结论是什么?
法制科负责人说,对冀中星当年的案件正在复查之中。刘晓原律师问复查工作何时能结束?法制科负责人说,根据目前的情况,何时能结束还不能确定。
刘晓原律师再问,你们的说法是代表信访办、法制科,还是代表市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说,是代表市局作答复。
7日下午二时,刘晓原律师到了东莞市中级法院。由于无法进入办公区,档案查询室电话也打不通,刘晓原律师只好先找信访办。刘晓原律师说明了来意,信访人员拿着刘晓原律师的委托手续进去请求。后来,信访办负责人出来接待,刘晓原律师解释说不是来上访,是要求复印冀中星的案件材料。要求信访办帮助联系相关庭室。信访办还是让刘晓原律师填写了信访登记表,再进去请示。立案庭长出来接待刘晓原律师,他说,案件已经复查并报了省高级法院。刘晓原律师问结论是什么。他说结论还不能对外公开。刘晓原律师提出要求复印案卷材料。他们又进去请示。
民一庭庭长出来接待,他让刘晓原律师详细说了接受冀中星委托情况,还严格审查了刘晓原律师的委托手续。然后表示同意复印。刘晓原律师问冀中星案件是否已经复查,他说已经作过复查,但结论只是内部的。后在给刘晓原律师做的谈话笔录中,记载的是复查仍在进行。
民一庭庭长问刘晓原律师复印冀中星案卷材料有何用?刘晓原律师说要用于申诉,冀中星家的材料,在爆炸案发生后全部被警方搜查走了。冀中星案原来的律师,也建议刘晓原律师向法院复印,他不便提供。现只好来找法院要求复印。
民一庭庭长还提醒刘晓原律师,冀中星的民事案件已经超过了再审期限。刘晓原律师说,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也可以向你院院长申请,请求他依职权将案件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再重审。庭长说,这也是可以的。
拿到冀中星案二审案卷后,刘晓原律师发现只有诉讼费减免证明材料、法庭调查笔录、上诉状、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没有任何证据材料。
刘晓原律师问庭长原因,他解释说证据材料在一审法院案卷中,可去找原东莞市人民法院,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复印。无法,刘晓原律师只好复印了上诉状、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离开东莞中级法院时已是下午五时。
8日上午,刘晓原律师到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先去了档案室,工作人员看了刘晓原律师委托手续和冀中星案一审判决书后,说2007年的案卷材料仍放在原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办公地,已经打包封存好了,还没有运过来,无法提供查阅。
刘晓原律师问何时才能运过来,他说无法确定。刘晓原律师问中级法院是否已经来查阅过冀中星案卷?他说,其他单位查阅案卷情况不能对外透露。
刘晓原律师只好去找值班院领导,法警让刘晓原律师去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叫信访办人员接待刘晓原律师。刘晓原律师说明了来意,信访办人员说帮刘晓原律师联系。等了四十分钟,信访办负责人出来接待,说案件材料还没有运过来,让刘晓原律师下星期四再来复印。刘晓原律师说能否提供方便,尽快安排查档?负责人说实在是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