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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恒山等人到合肥中级法院门前抗议司法不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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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夏雪报道)85上午8时许,合肥市空中楼阁案件当事人马恒山与姐姐和朋友等人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大门前拉起横幅,举着漫画牌抗议法官判决不公,指法官将自己四号楼所有的楼梯竟然判给邻楼三楼业主公摊,判令他排除妨碍,让自己所有的楼梯供邻楼业主的房屋做进出通道,就是在“杀人不用刀,逼人拼命”。法警见有人抗议,当即出来要求马恒山等当事人进法院解决问题,三当事人进入法院后,法警安排到信访室,约审理此案的法官王雷与当事人见面解释。

约十时许,审判当事人案件的法官之一王雷法官到场,声称判案依据是前面合肥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要求当事人到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诉。双方激辩,当事人激动万分,要求法官去房产局档案室调取房屋图纸(图纸上能看出对方的公摊楼梯在三号楼),法官竟称要当事人自己去找房产局,当事人非常不满王雷法官的说辞,王雷法官的庭长在中午1130分许到场,声称到吃饭时间了,要求当事人让法官去吃饭,吃完饭再说此案。激辩声也吸引了一些法官、法警围观。

下午13时许,法院报警,合肥公安局荷叶地派出所警察出警,当事人三人与法官王雷到派出所。派出所警察了解双方争执的关键案情后,警察要求当事人有冤情找法院领导谈,不能限制法官的人身自由。

下午14时许,当事人又与法官王雷一同乘出租车返回合肥市中级法院。法官承诺配合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合肥市中级法院的会议室,王雷法官提供案件卷宗资料陪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写好了再审申请书,马恒山签字后已经是下午1750分,立案庭已经下班了,故当日未能提交。

据悉,案件的原告张剑是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18号和平苑3号商网楼的业主之一,而到合肥市中级法院抗议的则是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18号和平苑4号商网楼的部分业主。铜陵路218号和平苑3号商网楼与4号商网楼紧紧相连没有间隙,张剑房屋是3号商网楼的南头与四号商网楼相邻,在马恒山购买房屋之前,张剑曾与原业主有在墙上开门做备用以符合消防法规要求的协议,没有约定协议期限。马恒山哥哥马林曾租赁张剑房屋开宾馆,因张剑房屋北部的门被其他业主堵上,不能从北部楼梯进出,故不符合消防法规要求有两楼梯的要求被公安要求停业,后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租赁合同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马林败诉,后张剑再次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四号楼楼梯是他3号楼的公摊,法院判决张剑胜诉后,张剑又起诉马恒山等4号商住楼业主(皆是马家兄弟等亲属),要求排除妨碍,赔偿其房屋不能使用的租金损失,经合肥市瑶海区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马恒山等人排除妨碍,使张剑房屋的唯一通道畅通,但驳回了张剑赔偿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双方不服,皆上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13715日作出(2013)合民一终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认定马恒山等4号商网楼业主侵犯了张剑对4号商网楼楼梯的共有权,但以张剑未提出证据为由驳回了张剑租金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合肥市瑶海区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于判决作出的15天后的82日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马恒山。马恒山等被告不服,认为法院判决太荒唐,认为法官腐败,故到法院大门处抗议。

据悉,马恒山、马林等人已经就前后三件案件于89向合肥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再审请求书,他们期待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还他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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