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四川中江县石笋乡石塔村6组的李金兰,因到政府要求改写女儿被误写的年龄,遭到工作人员辱骂,气愤之下将电脑显示器推倒(造成部份损坏),为此当地派出所将其戴上手铐,关押长达24小时,导致李金兰软组织受伤并轻微骨折。李金兰因此到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上访、投诉中江县公安局乱作为,要求赔付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公安厅责成中江县公安局解决。中江县公安局为了逃避、推卸责任,以为李金兰检查伤情为由,诱骗其到绵阳第三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并据此作出江公(治)不罚决字[2013]0618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李金兰还因此失去了工作。8月10日,李金兰就此向中江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书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金兰
户籍地:中江县石笋乡石塔村6组
被申请人:中江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何其胜 局长
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玄武西路18号
请求事项:1、请求撤销中江县公安局江公(治)不罚决字[2013]0618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2、因《不予处罚决定书》导致申请人失去工作,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求赔偿损失1万元。
事实与理由:
因李金兰的左手一直疼痛难忍,不能负重。到医院检查,医生说是骨折。随后医生又说没问题。李金兰认为是政府搞的鬼。于是,李金兰于5月4日到省公安厅投诉,要求查处石笋乡派出所非法关押,致其左手骨折,给予赔偿,并赔礼道歉。省公安厅责成中江县公安局解决。5月21日,李金兰又到中江县公安局讨说法,县局以为申请人检查伤情为由,将申请人带至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病检室,医生与申请人进行了几分钟问话后说:“没什么问题,一个星期后拿结果。”2013年5月29日县公安局到金堂淮口镇申请人租住房内送交三益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70号《司法意见书》,申请人拿到后未签字。6月13日申请人又到省公安厅督察大队投诉中江县公安局乱作为。6月19日中江县公安局在淮口镇向申请人宣读并送交了江公(治)不罚决定[2013]0618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此《决定书》不服,因为“不予处罚决定书”的依据是来源于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人员”将申请人鉴定为“偏执型精神障碍”,“辨认力丧失”。对此“鉴定意见”申请人有很大异议,因为申请人是一个健康的正常人。4月30日的不当行为是外在诸多因素所致(主要是女儿年龄被误写,纠错反受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辱骂,加之婚姻家庭破裂,无房无地无生活来源,未成年女儿失学陪母亲四处流浪),气愤之下损坏了公物,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该受到处罚,但对方工作人员也应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石笋乡派出所却采用非法手段将申请人戴上手铐,关押长达24小时,导致申请人软组织受伤并轻微骨折。申请人因此到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上访、投诉中江县公安局乱作为,要求赔付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公安厅责成中江县公安局解决。中江县公安局为了逃避、推卸责任,以为申请人检查伤情为由,诱骗申请人到绵阳第三人民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这一纸司法鉴定意见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人格权,让申请人从此失去了做人的尊严,行动的自由,连打工权都失去!(淮口天地福鞋厂知此情后辞去了母女俩的工作)。因此,中江县公安局依据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法的,请求撤销,并赔偿因此给申请人带来的精神损失一万元。
综上,为了维护司法尊严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呈:中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李金兰
附件:
江公(治)不罚决字[2013]06180号《不予处罚决定书》
三益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申请人4月30日被铐在石笋乡派出所铁栏杆照片及派出所当事看守民警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