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公民姜金海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高店村八组72号,其经营的洁友纸厂面临拆迁。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姜金海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南通市2012年度国务院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通政请【2012】71号)文件。南通市政府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书》,认为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此,姜金海不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予以维持。
8月8日,姜金海通过邮寄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南通市政府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告依原告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即,《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南通市2012年度国务院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通政请【2012】71号)文件。
姜金海认为,市政府的《答复》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是敷衍了事的表现;该《答复》也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该《答复》称“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该信息不属于内部管理的政府信息,而是市政府用于向省政府申请批地的文件,理应向公众公开。市政府拒绝公开无异于暗箱操作。况且,该信息作为批地批复的依据,理应公开。金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权要求市政府予以公开该政府信息。
姜金海希望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行政诉讼状
原告姜金海,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高店村八组72号。
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8月8日,姜金海通过邮寄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南通市政府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告依原告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即,《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南通市2012年度国务院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通政请【2012】71号)文件。
姜金海认为,市政府的《答复》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是敷衍了事的表现;该《答复》也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该《答复》称“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该信息不属于内部管理的政府信息,而是市政府用于向省政府申请批地的文件,理应向公众公开。市政府拒绝公开无异于暗箱操作。况且,该信息作为批地批复的依据,理应公开。金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权要求市政府予以公开该政府信息。
姜金海希望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原告姜金海,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高店村八组72号。
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责令被告依原告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即,《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南通市2012年度国务院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通政请【2012】71号)文件。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3年4月15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4月25日作出《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此,原告认为,该《答复》存在以下问题:
1、该《答复》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
2、该《答复》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3、该《答复》称“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认为此系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该信息不属于内部管理的政府信息,而是市政府用于向省政府申请批地的文件,理应向公众公开,否则,属于暗箱操作。
其次,该信息不属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而是批地批复的依据。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公开。
综上所述,被告所作出的《答复书》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撤销,并公开符合原告要求的政府信息。原告向江苏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省府予以维持,并告知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原告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通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20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