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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江苏如皋法院剥夺原告委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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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3823日上午9点,崔亚丽诉如城镇街道办事处偷拆民房案,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1号法庭公开审理。该法庭可容纳200多旁听者,旁听者来自如皋当地及南通、海安、安徽芜湖。崔亚丽委托倪文华代理,如皋法院如临大敌,布置了法警、保安和防爆警察等几十人,占领了第一排和最后一排,中间还掺杂着便衣,对旁听者形成了包围,企图震慑旁听者和原告方。

如皋法院还千方百计刁难崔亚丽。一个月前,崔亚丽应如皋法院的要求,将单位推荐代理人的文书提交该院。开庭时,如皋法院行政庭刘斌法官继续刁难原告方,还要求提供如下证明文件:1、委托人与所在单位劳动关系材料;2、委托人与所在单位人事关系材料;3、代理人与所在单位劳动关系材料;4、代理人与所在单位人事关系材料;5、委托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6、委托人所在单位组织代码;7、推荐书附有推荐理由的文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8、办理劳动保险的证明。

对单位推荐的代理人,如皋法院竟别出心裁地要求原告委托人向该院提交上述文件,其刁难花招之离奇,实属罕见。其中,所谓“代理人与所在单位劳动关系材料”明显是针对倪文华的。倪文华早已退休,何来劳动关系材料?值得一提的是,820日,倪文华在南通为崔亚丽的母亲代理时,交上推荐书后,代理毫无障碍。倪文华当夜乘车赶往北京,次日(821日)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为芜湖朱小平代理民告官的案件,无须推荐书,即可代理。倪文华马不停蹄赶到如皋为小崔代理却被如皋法院拒之门外。更有甚者,如皋法院法官威胁小崔的母亲,你们请倪文华代理,如皋就抓他。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代理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93号》规定,只要公民代理人不侵害委托人的利益,就可以代理。即使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或者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也可以代理。倪文华是法律本科毕业,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如皋法院对抗最高院的规定,不准倪文华代理,不免贻笑大方。

刘斌法官不准倪文华代理的理由是,行政诉讼中,有关代理的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但刘斌法官忽视了参照民事诉讼的条件,即“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但行政诉讼法有关公民代理的规定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故不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退一步,即使参照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要求出示“代理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材料。如皋法院对公民代理的刁难,无异于剥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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