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孙小芸报道)8月28日中午11时30分~12时30分,上海公民免费学习法律知识,推动依法治国第10课《行政诉讼法》要点之七成功完成,本期有30多位公民参加学习。
主讲人:上海法律工作者顾国平
联系人:上海维权人士郑培培
顾国平老师的讲课内容如下: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六 审理与判决
第四十七条之重点是:提出回避权的作用
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回避权,要充分利用回避权,为以后的上诉和申诉提供条件和机会。提出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员、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报告、第三人等。
第四十八条之重点是:法院审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案件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但是,在我们实际生活中,从未看到和听到法院会去遵行这条规定办案的。这又是一条形同虚设的条款,毫无任何约束力。我本人的底保被扣案就是最好的证明。
第五十条之重点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起诉被告(政府)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十五条之重点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之重点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之重点是: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并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政府)行为的期限。
但是,上述两条规定,在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当中从未看到、听到、知道有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从未见到法院有按上述规定判案的事例的例子。
第六十一条之重点是:法院应当能够以被告(政府)时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例如:政府部门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也就是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条规定相对比较重要,请大家必须要记住。并在诉讼案件当中,充分利用它来维权。
第六十七条之重点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政府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特别是对有争议的事实,以及事实认定不清楚的政府行为,都应当开庭重新审理,而不能只进行书面审理。可惜的是,由于我们国家的司法不独立,法院不能独立审判案件,法院不能约束政府的行为,而且存在官官相护。所以,大部分民告官的诉讼,只能是民输的结局和告终。故就没有公平、公正而言。
没有一个民主的制度
没有一个制约权力机制
没有一个健康的社会
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构
没有一个自由的环境
没有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
任何人都会堕落成为贪污腐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