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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疗事故受害人宣松火致中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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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吴语报道)2008729日,宣松火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浙江省诸暨市医院治疗。由于在二小时零五分钟内的手术过程中,两次”腰麻”和一次“全麻”,导致宣松火手术后头晕、头痛、颈项麻酸、无力行走等,并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加上术后医护人员超延时,迟访视,未及时诊断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并发证加重,被留住院继续治疗。至2010323日出院后,还是经常头晕头痛,不能有半小时以上的看书、阅读,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使一个行动自如的健康人成为残疾人,丧失了工作能力。患者在200812月住院期间被公司辞退。出院后根本找不到工作,迫不得已走上访之路。

在中国,医疗纠纷受害者作为弱势的一方,若想得到医院或相关机构的认定为医疗事故极为艰难,受害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受伤害后的司法救助权等权利无从保障。在多方上访无果之下,宣松火希望以公开申诉状的方式,将自己医病诊治的经过披露,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诉求得以尽快解决。

附:浙江省诸暨市医疗事故受害人致习近平主席、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卫生部、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和国际人权组织的公开申诉状
   
宣松火
   
习近平主席、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卫生部、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和国际人权组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民再字第一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明显不公、枉法判决,严重偏袒强势群体,不尊重事实,即使弱者有足够证据,也无处申辩。中国前总理温家宝先生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但在浙江省绍兴市,没有公平正义,因而没有光辉,我这个医疗事故的受害人,生活在黑暗之中,希望你们拯救我。因本人由于医疗事故致残,无法行动,现委托12岁的幼子宣沛汛和他的监护人李小萍(宣沛汛母亲,宣松火前妻)代我到北京申诉。
    
申诉状
   
申诉人:宣松火,1960 3 l4 日生,汉族,暂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新村403单元10l窒,手机:87183573
                       
事情原由
   
2008729日,原告宣松火因急性阑尾炎入住诸暨市人民医院治疗。由于在二小时零五分钟内的手术过程中,两次”腰麻”和一次”全麻”,导致原告手术后头晕、头痛、颈项麻酸、无力行走等,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加上术后医护人员超延时,迟访视,未及时诊断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并发证加重,被留住院继续治疗。至2010323日出院,共602(其中为什么存在3天出院?是医院为获取医保而造假)。可是,原告出院后还是经常头晕头痛,不能有半小时以上的看书、阅读,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使一个行动自如的健康人成为残疾人,丧失了工作能力。患者在200812月住院期间被公司辞退。出院后根本找不到工作,迫不得已走上访之路!
                
事实和依据
                
一、绍兴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写道:本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从医学专业的角度,针对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实施阑尾切除术时采用腰麻,后改为全麻及术后出现头晕、头痛等症状的诊疗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注意:阑尾炎切除属于常规手术!诸暨市人民医院属三甲医院,理应对阑尾切除术很熟悉。但是,在对患者宣松火实施第一次”腰麻”后,未形成阑尾切除术所需要的麻醉条件。(第一次”腰麻”医院并无过错,患者也在《知情通知书》上签字)。然而,第二次在给患者实施”腰麻”时,并没有通知患者及家属,患者也没有在第二份《知情通知书》上签字,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次”腰麻”的失败,医院不找原因,实施第二次”腰麻”,也就造成了医疗事故的直接因素(诸暨市人民医院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医院对手术病人签订的《知情通知书》的责任)
根据权威《外科学》载明:”腰麻后头痛发生的原因在于腰麻手术后,脑脊液从手术留下的穿刺孔漏出而导致颅内压降低和颅内血管扩张,进而引起血管性头痛。由此,从预防及治疗的角度而言,手术前注意禁忌症,手术时选择较细穿刺针,避免反复穿刺,手术后随访早发现,早治疗,显得尤为重要”。诸暨市人民医院在手术前难道不知道患者患有高血压病?临床医师不做常规检查?

《临床麻醉管理与技术规范》(P67)载明:腰麻”相对禁忌症:高血压患者”。《麻醉科工作手册》蛛网膜下腔麻醉操作与管理规范:”禁忌症:严重高血压等。相对禁忌症:高血压”。禁忌!什么是禁忌?麻醉医师难道不懂这二个字的含义?手术中也没有考虑”避免反复穿刺”(一次不成再来第二次,难道不属于”反复”)?麻醉医师已经违反最基础的医疗常识,导致医疗事故的产生。在手术中主刀医生考虑到阑尾炎粘连面积大,估计手术需时较长,第三次给患者使用”全麻”。(诸暨市人民医院第二次违反《知情通知书》的告知责任,患者及家属第二次被骗)。为什么医生没有考虑到第二次”腰麻”将增大医疗风险而不直接给患者实施”全麻”?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后”对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所鉴定的“一次手术可以三次麻醉并无不当”。(那阑尾手术可以在脑上开一刀也无过错?)
   
根据《麻醉诊疗科常规》:脊麻后头疼,发生率为19%25%。受体位影响,抬头或坐起时加重,并拌有恶心呕吐,平卧时上述症状减轻或消失。有时颈部肌肉出现痉挛性疼痛。
   
根据《现代麻醉学》(第三版上册):脊麻并发症包括轻度和重度。脊麻后头痛是常见的并发症(P1097)发生率为3%30%。典型的症状为直立位头痛,而平卧后则好转。脊麻中恶心呕吐发生率高达13%-42%。恶心呕吐是由于血压过低,导致脑缺氧的一种表现,所以脊麻时病人出现恶心呕吐,应立刻想到是否有低血压。硬膜外阻滞的并发症(Pll00),既可发生在穿刺时,也可发生在阻滞后数小时或数天,仅及少数并发症会留下永久后遗症。大多数严重并发症能够预防。发生并发症后要诊断正确,及时处理。然而,患者宣松火在手术后出现头痛头晕,颈项酸麻等症状,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而医院病房医护人员说:科室有规定,手术后6小时病人必须坐卧。遂将患者上半身的床位抬高,使患者由原来的平躺变成了坐卧,可是患者根本无法坐卧,显然已经违反了最基本的医疗常识(没有做到及时预防,诊断正确),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医疗事故发生。如果当时积极诊断,及时救治,也不可能导致患者并发症加重,或许还能使患者痊愈出院。然而,不幸的事发生了,太晚了,直接给患者造成伤害,使患者现在如同”废人”!
   
根据《当代麻醉手册》第二版(P133):一般认为由于脑脊液经硬膜穿刺针孔漏入硬膜外腔,使颅内压降低所致。穿刺针越细头痛发生率越低。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为什么没有看到用到几号麻醉针?怀疑麻醉医师为图方便省心,用大号针孔对我穿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同时,麻醉医师也违反了避免反复穿刺(二次腰麻)的医疗常识。也违反了麻醉科医师术后随访的技术操作规范。
   
根据《麻醉危象急救与并发症治疗》第二版(P344):中等度头痛:嘱病人平卧或采用低头位,冰袋敷头部……。据同院住院病人赵吉祥和俞仲信证实,患者宣松火在住院期间一直脸潮红,头颈硬,不能下床,上厕所要人搀扶。还有王沛元,车元明等住院病人都可证实。作为护理医师,难道患者的表象都看不出来?患者一次次要求平卧,护理医师为什么不理不采,置若罔闻。护理医师在这医疗护理的事故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实用麻醉手册》第五版(P632)麻醉的危险性评估:高血压病患者合并重要脏器损害和损害程度,如合并重要靶器官损害,尤以心,脑,肾三个靶器官的功能损害最为严重,对麻醉的危险性影响较大。

《实用麻醉手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材)(P2l3):脊麻后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是头痛。头痛主要是脑脊液从硬脊膜缺陷处外漏和颅内压下降所致。硬脊膜外麻醉失败原因(P2l0):包括三种情况:l,阻滞范围达不到麻醉要求(阻滞范围过窄或偏于一侧)2,阻滞不完全的原因。3,完全无效的原因。遇到下列情况应考虑放弃硬脊膜外阻滞:l,多次穿破硬脊膜。2穿刺或置管时误伤血管,致有多量血液流出,或已证实误伤脊髓或脊神经。3,导管被割断而残留于硬膜外间隙时。显然,麻醉医师已经造成了(多次穿破硬脊膜)造成这个医疗事故,成为医疗事故的直接推手。如果一次”腰麻”成功,也不会有第二次”腰麻”。因为第一次”腰麻”已经有几次穿破硬脊膜,才导致第一次”腰麻”失败。如果第二次”腰麻”成功,那何必还要”全麻”?显然麻醉医师没有考虑(放弃硬脊膜外阻滞1,多次穿破硬脊膜)这医疗常识。属严重违反医疗程序和医疗常识。导致医疗事故直接发生。应负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麻醉决策》第四版(P602):硬膜穿刺后头痛是硬膜外麻醉和蛛网膜下腔麻醉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作为三甲医院的医护人员理应熟悉这最常规的常识。然而,诸暨市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却违反常识,患者要求平卧,医护人员硬要把患者上部床位抬高,患者头痛头晕,脸部赤红,恶心呕吐,医护人员不理不采,至使患者并发症拖延到ll0小时后才进行抢救,丧失了72小时内最佳抢救时间。诸暨市人民医院及麻醉医师,医护人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负全责。
  
二、20l010月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诸暨市人民医院对宣松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作阑尾切除术,手术时首选腰麻,因第一次腰椎穿刺麻醉后提示麻醉不全,即作第二次穿刺,后因阑尾炎病变复杂,估计手术需时较长,改作全麻。诸暨市人民医院诊疗全过程无过错,手术后出现腰麻后头痛系腰麻本身在部分病人中难以完全防范的并发症,经处理基本能痊愈。诸暨市人民医院对宣松火腰麻后头痛的诊疗也符合规范,无过错。
   
注意:宣松火去诸暨市人民医院看病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作阑尾切除术,从进医院到上手术室也就二个多小时。医院手术时首选腰麻并无过错。但是,每个患者的体质状况不同。麻醉医师首先得知道患者详情。就算第一次腰椎穿刺麻醉后提示麻醉不全,绝对不能再给患者做第二次腰麻。违反了最基本的”不可反复穿刺”的常识(其间麻醉医师不是同一人,存在着交接班不到位造成医疗事故),更何况明知道宣松火患有高血压病,麻醉医师难道不知道”禁忌”二字?主刀医生在没动手术前,怎么知道患者因阑尾炎病变复杂,估计手术需时较长,改作全麻。第二次腰麻已经存在医疗过错,应该立即”全麻”。1,如果主刀医生知道阑尾病变复杂,估计手术需时较长,为什么不直接给患者”全麻”?而还要进行第二次”腰麻”带来的医疗风险?显然主刀医生的评估完全错误。2,在进行第二次腰麻后,主刀医生自认为可以手术。但是,他对自己的手术水平信心不足,怕承担风险,又人为加上一次”全麻”,(难道麻醉不用付费?)。而手术只进行了二小时零五分钟,属于阑尾炎手术23小时的时间范围内,并没有如医院所讲:阑尾病变复杂,估计手术需时较长这一错误推论。
   
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讲:手术后出现腰麻后头痛系腰麻本身在部分病人中难以完全防范的并发症,经处理基本能痊愈。问:上海华医也认可腰麻能在部分病人中难以完全防范的并发症。一次腰麻也许可以防范并发症,而同一患者在短时间内二次腰麻就大大加速了患头痛等并发症的可能性。上海华医难道不知”不可多次穿破硬脊膜”这一医疗规范。上海华医讲:经处理基本能痊愈。经处理?多长时间内经处理基本能痊愈?请绍兴市中院督促上海华医告知”多长时间”!这基本能痊愈的百分比有多少?也请绍兴市中院督促上海华医告知。一次腰麻和二次腰麻能基本痊愈的概率是多少?也请绍兴市中院督促上海华医告知。
   
据封存病历《临时医嘱单》反映:200882日,医院发现患者宣松火严重的头痛症状而予以”神经内科会诊”。此时距离手术已过去达110小时,远远超过24小时,72小时之随访要求。违反了”麻醉医护人员的随访规定”。假如能够按照规定早点发现头痛症状(患者已经告知医护人员,但医护人员置若罔闻,造成拖延时间,发生医疗事故),就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治疗而防止脑脊液外流,也不会加重病情,形成后遗症。可以像上海华医所讲:经处理基本能痊愈。可惜太晚了,人都废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为什么患者宣松火要承担30%的责任。是宣松火故意要生阑尾炎?还是生了阑尾炎之后故意要去诸暨市人民医院看病开刀?或者去了人民医院后故意让某某医生麻醉?这说得通吗?难道患者一生病出现医疗事故就要承担医疗责任?
   
以上是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判决不公作出的合理的医疗解释,希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根据绍兴市中院和权威的医疗书籍及《浙江省临床麻醉管理与技术规范相对照,还给患者宣松火一个公道。
    
申诉人:宣松火
附:宣松火委托李小萍上访申诉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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