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嫌疑人因涉嫌某项罪名被刑事拘留,警方在刑拘7天后应向检方提请逮捕,但因案情较复杂等原因,可延长刑拘时间一个月,再向检察院报请逮捕。(最长时限为37天)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后,警方可继续侦查,但须在两个月之内侦办完毕。如果又因案情复杂不能终结,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之后报检方提起公诉。(最长时限为3个月)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检察院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最长时限为1个半月)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长时限为3个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注:超期羁押——是指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严重违法侵权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治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执法严谨和司法公正。因此,对超期羁押现象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和彻底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