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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47)量刑依据及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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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量刑的主体是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步骤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罚原则

量刑原则是指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中国《刑法》对量刑原则作了专门规定,《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一量刑原则,是由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内容组成,包括了量刑的两项基本准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制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犯罪的事实

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狭义的犯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这里的基本事实,在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罪体与罪责反映的犯罪情况。在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者其他表明行为侵害法益程度为要件的犯罪中,基本事实还包括罪量要素。罪量要素不仅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它也是量刑的基础。犯罪的事实是量刑的首要根据,也是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和衡量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前提。

(二)犯罪的性质

犯罪的性质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某一法益侵害行为经由法律规定并通过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属性。任何犯罪在法律上都有其质的规定性,不同性质的犯罪,其法益侵害程度不同,处罚的轻重也有所区别。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不仅是定罪的重要内容,也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定性不准,量刑必然不当。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

(三)犯罪情节

刑法上的犯罪情节有两种:第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它是情节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第二是量刑情节,是指构成犯罪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例如犯罪的动机、手段、环境和条件,以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后果,等等。这些事实情况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它决定着量刑。这里的犯罪情节就是指量刑情节。犯罪情节不同,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也有所不同,因而量刑时所处的刑罚也必然不同。刑法正是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对同一犯罪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因此,量刑时在确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必须全面掌握犯罪情节,根据不同的情节,决定在哪个量刑幅度以内或者以下裁量应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四)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的重要根据。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一系列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综合而成的,包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此,正确地判断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必须将犯罪的各种因素全面综合地加以考虑,防止片面地强调其中某一方面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量刑上的畸轻畸重的现象。

上述作为量刑根据的四项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都同时存在于每一个案件当中,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综合起来构成犯罪案件的整体,在量刑时应当客观而全面地加以运用。刑法将这四项内容规定为量刑根据的构成要素,是对以及量刑活动经验的科学总结。

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什么刑、判刑轻重作出裁断。依法量刑,是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在量刑中的体现。量刑以刑法为准绳,主要是遵守以下刑法有关规定:

(一)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未成年犯罪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有关自首、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

(二)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在量刑时不得超越法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而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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