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9月21日,安徽芜湖市朱小红家属收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寄来的挂号信,内装一份(2013)朝刑初字第2079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朱秋霞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并对朱小红作出同样的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秋霞、朱小红伙同朱小玲、朱小平(二人另案处理)于2013年5月26日9点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上访、呼喊口号,后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三里屯派出所民警带离现场。
经了解,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在开庭前,朝阳区法院未通知朱秋霞、朱小红家属,剥夺了其家属旁听的权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其家属已经聘请了辩护人,只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但法院未通知其家属开庭时间,无异于剥夺了其诉讼权利。
2、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朱秋霞、朱小红伙同朱小玲、朱小平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上访、呼喊口号”的行为并不违法,所谓“路边上访”的指控既不符合逻辑,更不存在“路边上访”的事实。
3、公诉人所谓“后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三里屯派出所民警带离现场”,却避而不谈民警与保安联合执法是否合法;避而不谈民警在执法中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
4、在执法过程中,民警存在野蛮执法的行为。原审法院避而不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野蛮行为。原审应当调取监控录像而未调取,导致事实不清。
5、由于民警和保安在执法过程中,既未出示证件,也没有带出警记录仪。民警不能证明其在执法,被告人的反抗不属于妨碍公务。至于保安员郭峰被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与“妨碍公务罪”无关。况且,被告人身上也受伤且比保安严重,原审判决只字不提。
6、公诉人所谓的公务,无法律依据。民警与保安计几十人使用暴力对付几个弱女子,是正常的公务吗?
朱秋霞、朱小红的家属将向法院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