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至此,实施五十六年之久的劳教制度终于在执政党层面宣告终结。
毫无疑问,1957年开始实施的劳教制度是特定时空环境下的非法治产物,甚至与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的规定直接相悖,因而其自始就是一个在法律上无效的制度。劳教制度在“反右”、“严打”、“维稳”等各个历史阶段,均不同程度的成为践踏人权、破坏法治的工具。尤其是1999年以后,为打压某一特定群体,劳教措施更加泛滥。现执政党“废止”劳教的决定,是在中国民间、广大劳教制度受害者、各类人权捍卫者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推动下因势回应的结果。
现劳教制度虽然已告终结,但它给中国法治和人权所带来的巨大灾难,产生的负面影响,值得国人尤其是法律人永远铭记与深刻反思。
我们认同和支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但对如何“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的表述,仍然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担忧。为此,我们对劳教制度的废止及有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的立法发表以下声明:
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文废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从立法层面上对全体公民作出正式回应。
二、在劳教制度废除后,各级司法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对被劳教的人员依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等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鉴于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表示将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我们认为已无再立新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和矫正的必要。
四、如果一定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进行立法,则必须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适用对象进行严格的限制,并须经严格的司法程序方可执行,防止适用对象的随意扩大,且应当保障适用对象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五、“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的立法,涉及剥夺人身自由之事项,为慎重起见,我们建议由全国人大而非其常委会进行立法。立法时应当开放征求意见、公开听证、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六、劳教已经废止,但一直在法律制度之外运行的所谓法制教育基地、法制教育中心、法制学习班、训诫所、各类“黑监狱”等变相劳教,实质上是对公民进行非法拘禁犯罪,应当立即进行全面取缔和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江天勇北京律师
王成浙江律师
李和平北京律师
唐吉田北京律师
刘卫国山东律师
李方平北京律师
唐天昊重庆律师
张磊北京律师
庞琨广东律师
王全平广东律师
葛永喜广东律师
陈建刚北京律师
吴魁明广东律师
隋牧青广东律师
陈科云广东律师
刘正清广东律师
刘士辉广东律师
吴镇琦广东律师
梁小军北京律师
张科科湖北律师
兰志学北京律师
谢阳湖南律师
常伯阳河南律师
付永刚山东律师
徐灿北京律师
徐忠山东律师
葛文秀广东律师
陈武权北京律师
滕彪北京律师
胡贵云北京律师
赵永林山东律师
张传利北京律师
刘巍北京律师
唐荆陵广东律师
刘金滨山东律师
周立新北京律师
陈进学广东律师
范标文广东律师
龙元富广东律师
梁秀波河南律师
李威达河北律师
于全四川律师
刘伟河南律师
王宗跃贵州律师
黎雄兵北京律师
肖芳华广东律师
李金星山东律师
石永胜河北律师
李国蓓北京律师
张国湖南律师
汪廖浙江律师
蒋援民广东律师
郭莲辉江西律师
郭新嵘北京律师
李长明北京律师
郑恩宠上海律师
冉彤四川律师
朱应明江苏律师
李大伟甘肃法律人
李长青北京律师
邓林华湖南律师
杨璇湖南律师
田园湖南律师
谢燕益北京律师
李如玉江苏博士
蔺其磊北京律师
黄建四川律师
刘四新北京博士
刘连贺天津律师
舒向新山东律师
王辉河南律师
干卫东新疆律师
张维玉山东律师
闻宇广东律师
黄溢智北京律师
燕旺利湖南律师
李苏滨北京律师
冯延强山东律师
王必君广东律师
韦良月黑龙江律师
梁澜罄河北律师
罗立志湖南律师
陈以轩湖南律师
陈以轩湖南律师
张国湖南律师
王先平新疆律师
储玉坤北京律师
签名继续进行中,诚邀中国律师加入人权律师团并签名。
人权律师团联系人:
王成律师,电话:13616501896
唐吉田律师,电话:13161302848
江天勇律师,电话:1300101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