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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军等律师就被剥夺会见权对赤壁市看守所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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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亦然报道)人权律师梁小军、张科科、罗立志、卢京美、吴魁明、刘正清、陈科云就到看守所依法会见被委托人黄文勋、袁小华、袁兵等人时,湖北省赤壁市看守所违法阻止律师会见及看守所内存在的强迫劳动提出控告。

律师的控告函中指出,黄文勋、袁小华、袁兵、陈进新(取保候审)于68日被羁押,现案件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赤壁市看守所以在押人(黄文勋等人被刑事拘留的罪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名需办案单位批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直到8月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罪名变更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看守所仍然以安全等种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另外,赤壁市看守所还存在强迫在押人员超负荷劳动,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

律师们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整饬赤壁市看守所的管理,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和律师的会见权。

附:对赤壁市看守所及其副所长刘勇之律师控告函

敬启者:

我们是黄文勋等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被告人黄文勋、袁小华和袁兵及之前被同案羁押,现已取保候审的陈进新的辩护律师,现此案在赤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文勋、袁小华和袁兵自201368日起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自此案侦查阶段开始,辩护律师在赤壁市看守所会见各自当事人时,遭看守所无理阻拦,直至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看守所违法阻止律师会见。

我们认为,赤壁市看守所涉嫌以下违法:
一、侵犯律师的会见权和在押人员的被会见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律师,获取法律帮助与辩护是他们的基本人权,看过所作为羁押场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律师会见。
侦查阶段,赤壁市看守所以三位在押人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名要办案单位批准为由阻止律师会见。事实上,本案自829日移送审查起诉时,赤壁市公安局就已经将此案变更罪名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过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赤壁市看守所在此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依然违法要求律师去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以实现其阻止律师会见的目的。
赤壁市看守所疏于履行职务,核查案件罪名的变更和进展阶段,反而违法尽力阻止律师会见,形成对在押人员基本人权侵犯的事实。

二、违法要求必须两个律师才能会见在押人员,为律师会见增加障碍。
至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必须两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此规定决定了一位律师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增加一位当事人没有委托的律师参与会见将可能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隐私的侵犯或案情的泄露。
赤壁市看守所以保障安全为由要求两位律师会见不仅违法而且无理。首选,两位律师参与会见并不是保障律师安全升在押人员安全的充分必要条件;其次,保障安全是看守所的职责,而不是律师的职责;第三,保障安全不能成为律师会见权和在押人员被会见权、获取法律帮助权的借口。

三、赤壁市看守所存在强迫劳动的问题。
我们经过多方了解与核实,赤壁市看守所存在强迫劳教。在押人员被迫超负荷劳动且无任何报酬。
据在押人员讲,他们被强迫糊制纸元宝,每天都要劳作数小时,夏天时更是长达十几个小时,非常辛苦和疲惫,县无任何报酬。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第3款(甲)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赤壁市看守所强迫被羁押人员劳动,既侵犯了被羁押人员的基本人权,又构成对被羁押人员劳动所得的剥夺与侵占。请求依法追究赤壁市看守所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认为,赤壁市看守所成为法外之地是看守所所长、副所长等人有法不依所致。有法不依又无监管,必须更加纵容看守所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点在看守所副所长刘勇身上表现尤为明显。
20131122日,当辩护律师与刘勇就律师独自会见权和监督权问题发生争议时,敞着警服的刘勇竟然指着律师大骂律师脑子有问题,并动手拉扯律师,让律师“滚”出办事大厅,还说对付我们这样的律师就要用流氓手段。
我们认为,赤壁市看守所违反法律规定,阻止律师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强迫在押人员劳动,并剥夺侵占劳动所得,看守所所长和副所长对此要承担领导责任;副所长刘勇在大庭广众之下,警容不整,言语粗鲁,行为粗暴,不仅违法,更严重败坏了警察的形象。

我们请求:整饬赤壁市看守所的管理,追究井壁市看守所副所长刘勇的违法,乃至犯罪的责任,以规范管理,文明警纪,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和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此致
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

控告人
梁小军,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01092285
罗立志,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575180099
张科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27193027
卢京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74387210
吴魁明,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006888128
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43432448
陈科云,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02260189

20131125

抄送: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咸宁市检察院,咸宁市政府,咸宁市公安局,赤壁市政府,赤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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