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2月2日上午9点半,深圳市中级法院公开调查邹琴诉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邹琴委托倪文华代理,当地维权人士赶来旁听。
2013年3月27日,深圳市天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派人对维权人士邹琴经营的富之康旅馆进行打砸抢,所有财物被转移一空。邹琴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
邹琴曾经向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简称监察大队)举报天汇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将该大厦c栋二楼过道进行建筑施工等违法行为。该公司对邹琴苦心经营的旅馆进行报复,也是邹琴意料之中。但奇怪的是,该监察大队未对天汇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任何处罚,更未将办案情况告知邹琴。邹琴向宝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安区法院以邹琴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邹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调查时,倪文华指出,监察大队接受邹琴的举报就有义务向举报人反馈有关查处的情况和过程;邹琴作为举报人也有权知道有关查处违法建筑行为的程序和结果。监察大队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邹琴的知情权。况且,天汇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满地堆放,影响旅客进出,必然影响邹琴的营业,损失惨重。由于监察大队未履行法定职责,才导致该公司继续抢建,邹琴的营业损失在扩大。故邹琴起诉监察大队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一审的庭审笔录记载,审判长当众宣布:“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倪文华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权提起反诉,这是法律常识。一审法官要么是法盲;要么是在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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