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燕报道) 2013年12月3日,成都访民彭天惠、李仁玉领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对她们起诉要求撤销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违法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他们实施刑事拘留的拘留决定书一案的上诉请求,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不予受理裁定。
据了解:彭天惠、李仁玉于2011年3月25日,前往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试图旁听“刘贤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但当时遂宁法院告知上午没有开庭,于是就离开,之后被遂宁金发抓走并关押到派出所,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到遂宁将他们押回成都,直接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并执行刑事拘留30天后,于4月24日实施取保候审半年,后又口头通知他们延长取保候审期限半年,直到提起诉讼前,他们通过不断控告,才拿到一分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于是,他们诉至法院,但被锦江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感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据了解:彭天惠、李仁玉于2011年3月25日,前往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试图旁听“刘贤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但当时遂宁法院告知上午没有开庭,于是就离开,之后被遂宁金发抓走并关押到派出所,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到遂宁将他们押回成都,直接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并执行刑事拘留30天后,于4月24日实施取保候审半年,后又口头通知他们延长取保候审期限半年,直到提起诉讼前,他们通过不断控告,才拿到一分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于是,他们诉至法院,但被锦江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感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于今日收到驳回通知。
彭天惠、李仁玉表示:她们会继续申诉到底,另外还会采取其他的维权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