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黄天怒报道)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职工金明海,12年前在一次事故中紧急避险,使单位和他人避免了损失,但自己却在紧急避险的过程中受了重伤。这种为了集体和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行为应该受到表彰。但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的领导为了保护自己的“奖金”,却隐瞒事故,不对伤者进行积极治疗,致其落下严重的后遗症,最后丧失劳动能力。
2013年6月7日,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将残废的金海明非法解雇,致使这位因工受伤、因公致残,要照顾患精神病的妻子和赡养92岁老母的家庭顶梁柱陷入绝境。金海明无奈,只好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他政府部门提出了对浙江省绍兴县政府和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的控告,下面是他的控告书。
附:控告书
控告人:金明海,男,汉族,1 953年6月8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县湖塘街鉴湖村上鉴湖78号,身份证号码:33062 1 195306080458。
被控告人: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政府
被控告人: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
控告事由:
被控告人绍兴县政府和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顾,十二年不给控告人解决工伤问题,并拒付医疗费用,致使控告人因工伤致残后又被非法解雇,目前债台高筑,生活濒临绝境。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金明海系浙江绍兴塔牌酒厂(即浙江塔牌酒有限公司)职工,1995年进厂做技工(工种是“酒落桌”)。2001年8月2日,塔牌酒厂因酒仓库巳满,组织班组人员用手拉车运送黄酒到东方酒厂仓库储藏,我也被安排运送。当我推车到临近东方酒厂的铁板桥下坡时,正巧本厂职工阿毛面对面从酒厂仓库拐弯处转出来,这时我的车子正飞疾下坡,眼看就要撞车,我当机立断,用脚作为刹车,紧急制控。两车相撞避免了,阿毛没伤着,两车黄酒完好无损,但车壳铁板碾在我的右脚颧骨上,顿时鲜血直流,人也昏倒在地。职工们喊着“闯祸了,明海负伤了”纷纷跑过来抢救。组长赵子龙把我背到厂里的汽车上,送到阮社四院,医生给我缝了十六针。由于撞击过大,腰椎第三节与第五节严重偏位。对于这次工伤事件,金国辉厂长在厂领导会议上说:“这个工伤事故我们瞒报了吧,如果上报粮油公司是要扣奖金的。”这样,厂里就瞒报了这次工伤事故,他们只给我一个月时间休养。由于阮社四院是一家小医院,技术、设备都比较差,厂里只给我草草治疗一下就叫我出院了。当时我年纪还轻,没有明显感觉,再说我为人老实,怕领导,所以他们叫我出院就出院了。由于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至今钢板还在身上,四颗镙丝还紧紧地扣在钢板上,后遗症越来越严重,腰部从严重错位到凸出,如今已成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
我出院后仍照常工作直至2009年,因长期超负荷工作而旧病复发。2009年8月25日入住绍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治疗,住院21天,医药费用了6万余元。但是,巨额医药费厂里未承担分文,均由控告人举债自筹,至今尚未还清。住院期间,厂领导怕承担责任,从未关心和看望过我,连车间主任和生产组长也未来探望一次。第二次出院后,体质明显下降,伤后的后遗症也日益恶化,我再也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只好调去做门卫工作。门卫工作工资少,全年无假期,每星期双休日两天仅给一天工资,年终假又有五天不发工资,相当于每年有五天的“献工”。从2009年至2013年8月,控告总人共有多达200余天未领到工资(有考勤表可证)。2013年6月7日,被控告人见我体弱多病,竟非法将我解雇,致使我雪上加霜。
没有了工作,控告人一家都无法生存。我是维系家庭生存的唯一支柱,家中尚有92岁高龄的老母和一个精神病的妻子需要照顾。而今,控告人因工伤体内尚存不锈钢板未除,一只手臂弯曲行动不便,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道德与良知的被控告人又在控告人原本就已伤痕累累的伤疤上再涂一把盐。控告人曾数次向相关部门直至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反映,均被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诿、搪塞,拒之于千里之外。
控告人因工致伤,重伤轻治,留下严重后遗症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被控告人完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利,特向上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以维护控告人的权益。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控告人 金明海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