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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警察包庇违法嫌疑人,当事人维权无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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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李岩报道)2013125日,在成都金牛区西林巷居住的何娟女士,收到来自成都中院的一封特快专递,里面装着一份“裁定书”对何娟不服金牛区不受理她行政复议的上诉直接裁定维持金牛法院的不予受理决定,何女士被阻挡在法律救济途径外。

据何娟女士介绍:201210 30 日何娟在家,被人故意伤害至昏迷,后经鉴定为轻微伤,而施暴者据说是成都市公安局的一位女医生王某,是用她的茶杯伤害的何娟女士,而现场茶杯还在,打人后她就逃离现场,由于她有关系,当时家人拨110报警,.但是出警的刘顺东和王松到达现场后未按照处警规定进行处理.至今未对该案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和认定,只是告诉何娟女士说对方不承认打了人,当时的目击者只有何娟及其家人的指控,不能认定是王某所为此事就一直不了了之。

何娟女士认为:金牛区公安局所属警察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在有凶器所有人,以及受害人的指控下,至今为能对该案作出任何结论。是由于其在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没有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其行为违反了《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故起诉到金牛区人民法院,请求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金牛区公安分局办理这起行政案件过程中行为违法,并赔偿她的经济损失。2013108日,收到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3922日作出【2013】金牛行初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以该案目前还在依法调查过程中,对她提起的诉讼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何娟女士认为:金牛区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是在包庇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测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何娟经鉴定为轻微伤,属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情形,依法最多六十天应该结案,而被上诉人至今未结案,也未告知上诉人因案情需要有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形,因此,早已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最长时间限制,而且,上诉人在一审立案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回执单》证明了受理案件的时间,之前又向金牛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被以金牛区公安局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为由被驳回后,提起的诉讼;
  
因此,已经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证明该案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间没有处理,起诉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而立案只是程序上的审理,只要原告证明了有起诉的事件发生,至于起诉请求是否成立,金牛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两级法院立案庭是如何得出被上诉人还在调查的结论的?

很显然,成都两级法院,为了给违法的公安机关当看门狗,可以剥夺了何娟女士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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