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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镜湖区法院开庭重审朱小红等民告官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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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1日上午830,朱小红等6位拆迁受害人委托倪文华代理的诉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镜湖区住建委)拆迁行政许可重审案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旁听区座无虚席。

倪文华131日下午在南通代理非法占地案,下午4点许庭审结束,无法赶到芜湖开庭。为了不耽误芜湖的开庭,南通暴力拆迁受害人张亮和维权人士陆镇平披星戴月,千里迢迢驾车将倪文华连夜送到芜湖。因雾大,不能返回南通,次日也参加了旁听。

早在2010年元月13日,朱小红家遭遇了皖南拆迁公司工程队的野蛮拆迁,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将她家房顶打塌。受害人向110报警,结果以赔偿2000元了事。从此,她家居无宁日,时常遭遇停水、停电的逼迁,其八旬老父亲气得晕倒地,心脏病复发。

201236,朱小红的父亲朱家晨向法院起诉,案经一、二审,又发回重审。在诉讼期间,朱家晨难以忍受马拉松式的诉讼折腾,积忧成疾,命赴黄泉,死不瞑目。其财产由朱家晨的妻子和五个子女继承,继续委托倪文华打此拆迁官司。

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倪文华指出,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文件,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才有权发放拆迁许可证。而被告系区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无权向第三人发放拆迁许可证,且被告与第三人是同一法人代表,这等于自己申请,自己批准,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发放拆迁许可证系芜湖市人民政府授权;虽然被告与第三人是同一法人代表,但发放拆迁许可证时,被告与第三人不是同一法人代表。倪文华予以反驳,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只能来源于法律授权,而不是政府授权。否则就属于违法。但被告的权力不是来自法律的授权,而是来自上级政府官员的授权。恰恰说明芜湖市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芜湖市行政管理混乱盖源于此。虽然,发放拆迁许可证时,被告与第三人不是同一法人代表,但第三人是被告的小金库早已为大家所熟知,只不过而今更加明目张胆而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从庭审过程来看,原告方言辞激烈,但法官没有指责,反而显得很和善,似乎很同情和理解原告方,但原告方更需要的是不受政府部门干扰的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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